国家电网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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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工作,实现运维管理的

标准化,保障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管理模式、职责分工、生产准备、运维班管理、设备巡视、工作票、倒闸操作、设备定期维护、带电检测及在线监测、状态评价、缺陷处理、异常和故障处理、专项工作、辅助设施、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外来人员、车辆管理、运维记录及台帐、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规范化要求。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重点管控、差异化运维”为原则开展变电站各项运维工作。根据重要程度,将变电站分为四类。

(一)一类变电站是指交流特高压站,核电、大型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及以上)外送及跨大区(华北、华中、华东、东北、西北)联络750/500/330kV变电站;

(二)二类变电站是指除一类变电站以外的其它750/500/330kV 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100 万千瓦及以上、300万千瓦以下)及跨省联络220kV变电站,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四级及以上电网事件的变电站;

(三)三类变电站是指除二类以外的 220kV 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30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以下),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五级电网事件的变电站,为一级及以上重要用户直接供电的变电站;

(四)四类变电站是指除一、二、三类以外的 35kV 及以上变电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网运维检修部(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系统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工作的专业管理; (二)负责制定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

(三)负责对公司系统各单位 330 千伏及以上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四)负责组织解决无人值守变电站重大缺陷和问题; (五)负责与国家电力调控中心沟通协调。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含国网运行公司,以下统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

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

(二)负责组织实施无人值守变电站技术改造; (三)负责每月汇总分析严重及以上缺陷并督促消缺;

(四)负责组织省公司电科院按照规定开展带电检测及状态评价; (五)负责与相关调控中心沟通协调;

(六)负责组织 330 千伏及以上无人值守变电站的交接验收; (七)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第七条 省(市)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建立本单位运维管理的常态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三)负责组织编写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现场规程; (四)组织开展设备运维、检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开展设备带电检测和状态评价; (六)负责参与基建工程交接验收,组织开展生产准备工作; (七)负责向上级单位申报设备停电检修计划;

(八)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九)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做好危险点预控,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十)针对复杂操作、薄弱运行方式、大型基建工程等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十一)及时分析设备缺陷,制定预防措施,督促消除设备缺陷; (十二)定期组织开展班组专业互查活动。

第八条 变电运维班(以下简称“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无人值守变电站生产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和执行;

(四)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设备台帐、设备技术档案、规程制度、图纸资料等的管理; (五)负责每月开展运维分析;

(六)参加新建、扩建、改造变电站工程的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章 生产准备

第九条 新建变电站核准后,主管部门应及时明确变电站生产准备及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启动并

组织开展生产准备工作,落实生产准备人员,编制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方案。

第十条 生产准备人员应全程参与工程设计评审、设备选型、设备安装调试等前期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反事故措施及无人值守变电站各项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准备人员应在变电站投运前建立运维站对变电站的管理机制,制定运维站及无人值守变电站各项运行规程,设立运行台帐。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生产准备人员开

展有针对性的设备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工作原理、运维技能和规章制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 调试前1个月,运维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器具、仪器仪表及办公设施。安全工器具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必须满足安规要求。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在变电站建设过程中及时接收和妥善保管工程建设单位移交的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应填写好移交清单,并签字备案。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控部门完成变电站命名及设备编号工作,在变电站调试前一周完成设备标志牌、相序牌、警示牌的制作和安装。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全程参与工程的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参加验收大纲和调试方案的审查等工作,配合工程启动调试单位做好启动调试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及监控中心技术导则》、《无人值守变电站技术条件》等文件规范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运维单位向相关单位运检部门及调控部门上报变电站归属运维站及业务联系方式,变电站启动投运后,调度、运检和安监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试运行一周即实行无人值守。

第二十条 工程试运行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和运维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系统启动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的验收、交接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运维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区域内变电站分布情况,合理设置运维班驻地,以满足应急处置等

需要。原则上运维班驻地工作半径不宜大于90公里或超过90分钟车程。

第二十二条 运维班应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所辖变电站的异常及告警信息的查询功能,以满足事故及异常处理需求。

第二十三条 运维班值班方式应满足日常维护和应急工作的需要,运维班 24 小时应有人应急值班,夜间值班不少于2人。应急值班方式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四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与调控部门业务联系(包括操作联系、开收工、异常和故障处理等)均应录音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制度,完成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现场倒闸操作、设备巡视、定期轮换试验、消缺维护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外出工作时,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岗位标志,遵守劳动纪律,在当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且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交接班

(一)运维人员应按照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未办完交接手续之前,不得擅离职守; (二)交接班前、后 30 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在处理事故或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在交班负责人指挥下协助工作;

(三)交接班的主要内容: 1.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行方式; 2.缺陷、异常、事故处理情况;

3.两票的执行情况,现场遗留安全措施及接地线情况; 4.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维护、检修工作开展情况; 5.各种记录、资料、图纸的收存保管情况;

6.现场安全用具、钥匙、车辆及备品备件使用情况;7.上级交办的任务及其它事项。

(四)交班负责人按交接班内容向接班人员交待情况,接班人员确认无误后,由交接班双方负责人签名后,交接班工作方告结束;

(五)接班后,接班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召开本班班前会,根据天气、运行方式、工作情况、设备情况等,布置安排本值工作,交待注意事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九条 运维分析

(一)运维分析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主要是针对设备运行、操作和异常情况及运维人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订防范措施,提高运维工作质量和运维管理水平; (二)综合分析每月开展 1 次,由运维班班长组织全体运维人员参加。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