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 T1116-2015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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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 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

3.1.2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3.1.3在施工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1.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标识牌,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3.1.5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3.2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急救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等应上墙。

3.2.2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应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2.3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应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3.2.4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2人;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3人;

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含)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管理组。

3.2.5施工现场应配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资料。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应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6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3.3技术管理责任制

3.3.1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3.2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组织体系、施工计划、资源配置计划、

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管理措施、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监测和检测措施、应急预案、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内容。

3.3.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变更方案的,必须按原流程进行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3.3.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后,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人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3.3.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及各工种施工作业前向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双方履行签字手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并检查实施情况。

3.3.6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要求、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3.4安全检查

3.4.1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措施和复查等内容。

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3.4.2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应有复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3.5安全教育

3.5.1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教育时间等。

3.5.2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合格者,准予上岗。

3.5.3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3.5.4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开展班前三上岗活动(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 3.6特种作业人员

3.6.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6.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

3.6.3施工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应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学时。 3.6.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3.6.5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3.6.6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操作环境或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拒绝作业或停止作业,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3.7安全标志

3.7.1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安全标志应按图设置。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

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

3.7.2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3.7.3安全标志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标志损坏应及时更换。

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8.1施工现场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和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3.8.2事故发生后,现场项目部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有效保护事故现场。

3.8.3施工企业应按照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3.9应急预案

3.9.1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3.9.2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应急人员职责、联络方式、危险源辨识、应急材料及设备、应急措施等。

3.9.3施工企业应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应急材料、设施设备和应急场所等。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预案。 4

4.1基坑一般规定

4.1.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4.1.2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项目部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书面技术及安全交底。

4.1.3施工前,应对场地标高、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取证留档。基坑施工前,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对施工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保护或其他措施。 4.1.4基坑工程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结构设计文件交底已完成;

2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已完成;设计交底已完成;

3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论证;

4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已进行影像记录或留设标识;设计有要求时,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采取了保护或其他措施;

5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要求,现场进行了必要的踏勘、试挖、试抽水等; 6基坑工程施工及应急所必须的机械、人员、材料已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 7基坑监测方案已编制并审批完成,监测仪器已布置到位。

4.1.5当工程桩采用挤土型桩时,宜先施工工程桩,再进行支护结构施工。 4.2支护结构

4.2.1支护结构施工顺序应符合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应采取合理施工顺序,避免或减少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基坑支护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2.2支护结构采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4.2.3支护结构施工技术措施应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4基坑工程施工应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工程施工。 4.2.5支撑结构或锚杆的拆除,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6钢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工具式钢支撑体系。

2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应进行设计;钢支撑节点宜进行承载力试验;钢支撑体系应有验收标准。

3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场后应按设计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钢支撑施加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侧同步对称进行;

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4.2.7支撑拆除前应按设计要求,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4.3土方开挖

4.3.1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及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3.2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结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场地条件、基坑平面尺寸、开挖深度、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

2应按照“分区、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确定开挖顺序;平面尺寸比较大的基坑,宜结合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施工分仓缝等分区跳挖。 4.3.3基坑竖向开挖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竖向土方开挖与支撑、锚杆、土钉的施工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要求。支护体及支撑体未达到设计要求之前,严禁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2基坑开挖可采用全面分层或台阶式分层开挖方式;分层厚度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 且不应大于2m ;

3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土; 4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垫层施工,垫层应浇筑到基坑支护边;

5开挖过程中开挖面上的临时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1.5,淤泥质土层不宜大于1:3.0。

4.3.4挖土过程中,如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明显不符,或存在地质勘察报告中未反映的障碍物、管线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4.3.5应根据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信息及时调整土方开挖顺序、速率及方法。当基坑及周边环境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土方开挖,通知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3.6机械挖土应避免对工程桩产生不利影响,挖土机械不得直接在工程桩顶部行走;挖土机械严禁碰撞工程桩、支护体、内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

4.3.7基坑工程施工应连续进行;如特殊原因需暂停施工时,各责任主体应协商确定保证基坑安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4.3.8挖土完毕应及时进行基础结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4.3.9进场施工机械应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并应有验收记录。

4.3.10土方挖掘机、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保证坡道稳定的措施,坡道坡率不宜大于1:8,坡道的宽度应满足车辆行使要求。

4.3.11机械作业位置应稳定、安全,不得利用基坑支护结构体作为机械作业的支承体。严禁挖土机械和施工人员在同一工作面作业。

4.3.12施工栈桥应根据周边场地环境条件、基坑形状、支撑布置、施工方法等进行专项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