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 T1116-2015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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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栈桥的荷载进行控制。

4.3.13土方开挖施工应采取措施避免台风、雨、雪对基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保护措施。

4.3.14采用逆作法、暗挖等方法开挖土方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确保基坑内照明、通风等措施到位。

4.3.15开挖钢筋混凝土支撑下部土方时,应及时清除支撑施工时的垫层、模板等。 4.3.16土方回填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4降排水

4.4.1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有截水帷幕、降水、排水施工等内容。对于承压水地层及降水要求比较高的工程,施工前宜进行降水试验。 4.4.2降水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4.4.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设置有效的降水和排水措施。山区、基坑 附近有河道时,应制定专项疏、排水措施。

4.4.4必要时宜进行抽水试验确定降水影响范围。当基坑降水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时,应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应采取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措施,。 4.4.5应采取措施确保降水连续运行。

4.4.6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必要时应进行排水计算。基坑上口、多级放坡的台阶上、基坑内应设置排水沟(截水沟、盲沟)及集水井等;排水沟的坡度宜为1%,宜每隔30~40m设集水井。基坑上口的排水沟及集水井距基坑边不应小于0.5m ,基坑内的不应小于4.0m. 4.5坑边荷载控制

4.5.1场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布置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5.2基坑周边荷载不应超过设计要求。当基坑周边荷载超过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征得基坑设计单位同意。 4.6

4.6.1下列基坑工程应实施监测:

1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 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小于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3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

4.6.2基坑工程监测应包括专业单位监测和施工企业现场监测。

4.6.3专业单位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基坑工程实施前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4.6.4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2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4.6.5施工企业现场监测的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4.6.6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边建筑(构筑)物、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及其他应监测的对象;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基坑监测

4.6.7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4.6.8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4.6.9基坑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损坏监测设施。

4.6.10基坑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4.6.1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5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6邻近的建(构)筑物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7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流沙或异响等迹象; 8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9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4.6.1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实时跟踪监测,应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或锚杆体系出现松弛或拔出迹象; 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裂缝;

5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4.7应急处置

4.7.1基坑监测、周围环境监测、巡查检查结果表明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出现危险报警或险情时,应立即对基坑支护结构及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4.7.2当深层水平位移、坑底隆起、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巡查 出现险情时,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立即停止基坑开挖,清理基坑周边堆放的物品; 2有条件的情况下挖除坑外土体进行卸载; 3坑内被动区范围内回土反压。

4.7.3当基坑发生管涌、渗漏险情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坑内回土反压; 2坑内封堵;

3坑外局部设置深井降水;

4坑外、坑内双管双液(水泥、凝固剂)注浆。

4.7.4当基坑支护体或支撑监测、巡查发现危险报警或险情时,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立即停止基坑开挖,清理基坑周边堆放的物资; 2有条件的情况下挖除坑外土体进行卸载; 3坑内被动区范围内回土反压;

4对基坑支护体或支撑进行加固处理。

4.7.5坑外地面裂缝应及时修补。

4.7.6当基坑周边管线发生破坏时,应立即采取切断(封堵)水源、切断电源、关闭阀门等措施。

4.7.7当土方开挖过程发现不明或有毒气体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7.8当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检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巡查出现险情时,应立即采取疏散建筑物内人员、设置警戒区等措施;坑外地面裂缝应及时修补。

4.7. 9基坑支护结构、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发现险情后,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各责任主体应协商确定确保基坑及周围环境安全的技术及管理措施,由基坑设计单位制定补救及加固方案,必要时应组织技术论证。施工单位应立即按补救及加固方案组织实施。 4.8作业环境

4.8.1基坑应设置上下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数量、位置应满足施工及应急疏散要求。上下通道应牢固可靠,设置方法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

4.8.2基坑周边必须进行临边防护。临边防护距基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 4.8.3基坑内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安全的立足点。

4.8.4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4.8.5夜间或光线较暗施工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5脚手架 5.1一般规定

5.1.1脚手架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1.2下列脚手架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搭设高度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一次悬挑架体高18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提升高度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

5.1.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要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核批准。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5.1.4脚手架搭设(拆除) 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5.1.5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5.1.6脚手架不得钢木、钢竹混搭。不得将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5.1.7禁止采用单排脚手架。

5.1.8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5.1.9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的部位。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悬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5.1.10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要求填写检查表,履行检查签字手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5.1.11脚手架及其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基础完工后、脚手架搭设前及悬挑梁安装完成后;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6m~8m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及以上强风或大雨后、结冻解冻后; 6停用超过一个月。

5.1.12脚手架搭设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按规定应检测的,应具有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应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无质量证明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搭设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1.13搭设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1.14脚手架立杆基础外侧应设置截面不小于200mm ×200mm 的排水沟。立杆基础不应积水。立杆外侧800mm 宽范围内应采用混凝土硬化。

5.1.15当脚手架支设在屋面、雨棚、阳台等悬臂构件处时,应分别对屋面、雨棚、阳台等部位的结构安全性进行验算,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5.1.16脚手架施工荷载应均匀分布,施工总荷载应满足施工方案要求,不得超载使用。结构脚手架施工总荷载不得超过3.0KN /m 2,装饰脚手架施工总荷载不得超过2.0KN /m 2,同一跨区施工总荷载叠加不得超过5.0KN /m 2。架体上建筑垃圾或废弃的物料应及时清除。 5.1.17脚手架上张挂广告布或其他宣传条幅应考虑风荷载作用效应,应采取架体稳定的加强措施。不得在脚手架上张挂大幅广告布。

5.1.18不得将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固定。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5.1.19台风地区脚手架设计应考虑台风时的风荷载,并应有架体稳定临时加强措施。

5.1.20地处市中心的施工现场脚手架立面宜增设防尘网。悬挑架底部宜设置悬挑平网或封闭处理。

5.1.21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应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5.1.22悬挑脚手架施工应对悬挑梁锚固、钢丝绳拉环的预埋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5.1.23脚手架基础影响范围内不得进行挖掘作业。 5.1.24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传递至地面,不得抛掷。

5.1.25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宜大于24m ,当大于24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5.1.26当脚手架搭设过程临时停工的,应采取安全稳固措施。

5.1.27脚手架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派专人看守,非操作人员不得进人作业区范围。 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2.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5.2.2脚手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宜使用外径48.3mm ,壁厚3.6mm ,材质为Q235的钢管,表面平整光滑,无锈蚀、裂纹、分层、错位、硬弯、压痕、和深的划道,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搭设前应进行保养、除锈并统一涂色;

2钢管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扣件应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规格应与钢管匹配,采用可锻铸铁。不得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等锻造缺陷,贴和面应平整,活动部位灵活,夹紧钢管时开口处最小距离不小于5mm ; 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5.2.3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 ,支托板厚度不应小于5mm 。

5.2.4脚手架架体基础应平整夯实,表面应进行混凝土硬化。落地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