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 T1116-2015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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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间隔6m~9m、竖向间隔4m~6m设置连墙件与建筑结构拉结,当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有效措施防止架体倾覆。

5.6.9当满堂脚手架纵横某一方向跨度少于3跨时,应设置连墙件。

5.6.10当满堂脚手架局部承受集中荷载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并应局部加固。 5.6.11满堂脚手架应设爬梯,爬梯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 。

5.6.12满堂脚手架操作层支撑脚手板的水平杆间距不应大于1/2跨距;顶部作业区脚手板应满铺,临边应设置1.2m 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5.6.13门式钢管满堂脚手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架跨距和间距应根据实际荷载计算确定,门架净间距不宜超过1.2m ; 2满堂脚手架的高宽比不应大于4,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0m ;

3门架立杆宜设置托座和托梁,托梁应具有足够的抗弯强度和刚度;

4每步门架两侧立杆上应设置纵、横向水平加固杆,并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紧;5剪刀撑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的要求。 5.7悬挑式脚手架

5.7.1悬挑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 术规范》(JGJ130)、《建筑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规定。 5.7.2悬挑脚手架搭设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型钢悬挑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钢梁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 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mm ;

2选用的型钢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严禁使用锈蚀或变形严重、有裂缝的型钢;

3用于锚固的U 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成型。U 型钢筋拉环、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应用钢楔或硬木楔楔紧;

4拉索式悬挑脚手架所用的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断丝严重、断丝局部聚集、绳股断裂。 2)内、外部磨损或腐蚀的。

3)绳股挤出、钢丝挤出、扭结、弯折、压扁等变形的。

5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和螺栓损坏的,不得使用; 6斜撑式悬挑脚手架的斜撑梁不得锈蚀、变形严重、开裂。 5.7.3悬挑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

2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钢丝绳与建筑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HPB235或HPB300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吊环预埋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

3悬挑梁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形式,固定在建筑梁板混凝土结构上,水平锚固段应大于悬挑段的1.25倍,与建筑物连接可靠;

4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 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 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并应焊接或绑扎在主筋上;

5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 100mm ×10mm (宽×厚);当采用螺栓角钢压板连接时,角钢的规格不应小于63mm ×63mm ×6mm ;

6拉索的预埋U 圆钢拉环宜预埋在建筑物梁底或梁侧。U 型圆钢拉环预埋处的混凝土应达

到拆模条件时方可悬拉拉索;

7悬挑梁间距应按悬挑架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架体立杆不得悬空。

5.7.4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 梁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

5.7.5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 ,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加固措施应根据结构设计受力情况确定。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锚固的压点处楼板未设置上层受力钢筋时,应计算确定上层受力钢筋。

5.7.6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从左到右连续设置。剪刀撑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规定。

5.7.7连墙件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规定。

5.7.8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5.7.9悬挑脚手架的搭设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次悬挑搭设高度不宜大于18m ;

2立杆底部与悬挑型钢连接应有固定措施,防止滑移;

3立杆步距不应大于1.8m, 立杆纵向间距不应大于1.5m, 横距不宜大于1.2m ; 4脚手架的底部和建筑物的间隙必须封闭防护严密; 5悬挑脚手架在下列部位应采取加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及一字形外架两端处;

2)架体与塔吊、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等设施、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5.7.10悬挑脚手架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严禁使用柔性连墙件。连墙件结构型式、布置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规范与专项脚手架施工方案的要求。不应采用钢筋焊接钢管、塑料膨胀螺栓作为连墙件。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宜与主体结构面垂直设置,当不能垂直设置时,连墙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不应高于与主体结构连接的一端。 5.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5.8.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的规定。

5.8.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由竖向框架、水平支承桁架、架体构架、附着支撑结构、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等组成。

5.8.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架体结构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 2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 ;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 ,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承点处架体外侧距离不应大于5.4m ;

4整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 和1/2水平支承跨度;单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1/4水平支承跨度; 5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 2。 5.8.4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在附着支承结构部位设置与架体高度相等的与墙面垂直的定型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是桁架或刚架结构,其杆件连接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并应与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构成足够强度和支撑刚度的空间几何不可变体系的稳定结构。竖向主框架结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相关规定;

2竖向主框架的底部应设置水平支承桁架,其宽度应与主框架相同,平行于墙面,其高度不宜小于1.8m 。水平支承桁架应是桁架或刚架结构,结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相关规定;水平支承桁架最底层应设置脚手板,并应铺满铺牢,在脚手板下面设置具有一定强度的装饰板封底;与建筑物墙面之间设置脚手板全封闭,宜设置翻转的密封翻板;

3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得大于6m 。

5.8.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承结构及主要组成构件应采用产品生产单位提供的配套产品。当现场条件不能满足安装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并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5.8.6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主框架覆盖的每一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附着支承结构应按设计图纸设置;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附着支承结构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片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且不得小于10mm ,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 ×100mm ×10mm ;

5对附着支承结构与工程结构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使用时混凝土强度不得小于C15。

5.8.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每个竖向主框架处设置升降设备,升降设备宜采用电动液压设备,不得采用手动升降设备。

5.8.8当架体遇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等需要断开或开洞时,断开处应加设栏杆和封闭;开口处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及物料坠落的措施。

5.8.9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5.8.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防倾装置必须与竖向主框架、附着支承结构或工程结构可靠连接。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

5.8.11防倾装置、防坠装置、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相关规定。

5.8.1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防护措施、构配件制作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相关规定。

5.8.1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首层安装前应设置安装平台,安装平台应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防护设施,安装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架体安装的要求; 2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竖向主框架的高差应不大于20mm ;

2)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且不得大于60mm ;

3)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建筑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应小于15mm ; 4)连接处所需要的建筑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C15; 5)升降机构连接应正确且牢固可靠;

6)安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试运行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7)升降动力设备工作正常。

3附着支承结构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不得少装和使用不合格螺栓及连接件;

4安全保险装置应全部合格,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备,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5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6升降设备、同步控制系统及防坠落装置等专项设备,均应采用同一厂家产品; 7升降设备、控制系统、防坠落装置等应采取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5.8.1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前,应按《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要求进行检查,经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

2升降操作应按升降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进行作业;操作人员不得停留在架体上;

升降过程中不得有施工荷载;所有妨碍升降的障碍物应拆除;所有影响升降作业的约束应解除;

3各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 ,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50mm ;4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5当采用环链葫芦作升降动力时,应严密监视其运行情况,及时排除翻链、绞链和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6当采用液压升降设备作升降动力时,应排除液压系统的泄漏、失压、颤动、油缸爬行和不同步等问题和故障,确保正常工作;

7架体升降到位后,应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在未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下班;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升降到位固定后,应按《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遇五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 5.8.1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进入施工现场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应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附着支承结构、防倾防坠落装置等关键部件构配件应有可追溯性标识,出厂时应提供原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

3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附着式脚手架架子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应按照设计性能指标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超载,不得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 5架体内的建筑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进行下列作业: 1)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或缆索); 3)在架体上推车;

4)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结件; 5)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6)利用架体支撑模板或卸料平台; 7)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7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三个月时,应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8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