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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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项目稽察,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补助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稽察等监督检查的; (七)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稽察或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计划挂钩机制。对稽察或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我委将调减其当年或下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最长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