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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观点】

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

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既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请说明理由。

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方式

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1998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者分摊亏损。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1999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1999年7月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向李平交付了3万元。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1999年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0年1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几种观点】

1、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来还,因为是他们向银行借的钱,与舒立欣无关。三人按照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2、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和舒立欣四人共同来承担,因为他们先后均是该综合商店的合伙人,且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应该由王海、俞颖、舒立欣三人来还,因为合伙企业解散时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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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们三人,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请说明理由。

合伙人的权利

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合伙企业法综合案例1

2007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甲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当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1)2007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经与丙、丁商量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7年9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未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7年10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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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2008年2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8年3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8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8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合伙企业法综合案例2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1)2月25日,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2)4月3日,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3)8月17日,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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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月16日,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5)10月28日,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6)11月9日,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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