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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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试验机构的综合管理和检测水平,强化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土建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试验室的管理素质、检试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提供符合规定的试验数据及检定证书资格的一项专门活动。

第三条 凡为电力建设土建工程的建筑构件、商品砼以及其他相关工程提供试验数据、出具正式检定报告的建设施工企业或其所属的土建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实行电力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并负责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第五条 凡承揽电力土建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土建试验室资质。经认证合格并取得许可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或其所属的土建试验机构,具备提供土建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产品质量评价和成果鉴定的资格。

第六条 未取得等级资格证书的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不得作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章 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

第七条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分为三种类型:公司型、分公司(工程处)型及搅拌站型。其中,公司型又分为两级。各等级的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

第八条 试验室所有试验工作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九条 试验室应按证书许可类型、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十条 出具的试验报告应经负责管理试验机构的法人单位对试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章 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司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对其他类型的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专门的行业组织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认证工作的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 组织机构与职能; (二) 人员配备和资质等级; (三) 试验项目范围;

(四) 环境与安全;

(五) 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 (六) 管理制度; (七) 技术规范、标准; (八) 技术资料与档案; (九)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向认证机关上报资质认证申请报告,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 试验室发展经历及现状;

(二) 组织机构图(如为公司试验室,应另提交公司内试验机构网络关系图);

(三) 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四) 试验室行政负责岗位人员情况表; (五) 试验人员情况登记表;

(六) 试验室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七) 企业计量等级证书及试验受检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八) 试验业务项目范围表; (九) 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 (十) 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目录; (十一) (十二)

试验技术资料、档案目录;

试验室质量管理手册(指所申报的类型等级在标

准中对此项有要求的试验室);

(十三)

其他认证机关认为需要申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报告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认证机关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试验室进行实地评审考核,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评审考核时,需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及笔试、口试、操作的抽查,其中至少一名为试验室负责人。

第十七条 符合资质认证许可条件的,认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许可证书。在特殊情况下,认证机关可延长认证时间10个工作日,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认证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限。

第十八条 经评审合格者,认证机关颁发由国家统一监制的资质认证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证有效期5年,并进行定期年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资质认证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提出换证申请,由认证机关进行考核验证,合格者由认证机关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关应视情况对试验室进行监督抽查。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拒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