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招商营运制度业务指导大纲 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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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真实、有效、完整地标注产品标识,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3)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期或者失效日期;

4)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 服装、纺织使用说明的标识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执行,必须标注内容: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6) 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确保一货一签,货签对应;物价部门规定实行限价和监控的商品,应遵守其规定定价;物价牌严禁涂改后继续使用,破旧物价牌应当及时更换;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物价牌,严禁随意口头打折降价。员工必须按照物价牌标示的价格出售商品,如商品需要降价或打折销售的,应该用红色降价物价牌标注,任何未以物价牌明确标注降价的打折行为均视为违反南通中南中央商务区的物价管理规定。

4.6 未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张贴有碍整体环境秩序的任何物品。商户在进

行促销宣传时使用的POP纸必须使用中南CBD统一的POP制作格式或该品牌在其他连锁门店统一使用的POP纸,内容以真实、简洁、明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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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不允许随意使用清仓处理、甩货、大减价、跳楼价等宣传忌语。必须明示活动时间期限和优惠范围。文字须用电脑刻字、美术书写形式书写的规范文字明确标示,不允许使用其它字体标示。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发放任何宣传资料。

4.7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

于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如出现明显质量问题凭购物凭证七日之内保退,十五日之内保换;属于保修期范围内的商品应予免费维修。其他特殊商品参照国家相关“三包”规定执行售后服务;除此之外其他有争议的商品质量纠纷,可参照《消法》相关规定执行;如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经营者负责。 4.8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

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9 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诚信宣言》,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1)诚信经营,规范管理;(2)微笑服务,礼貌待客;(3)仪态端正,用语文明;(4)买卖公平,童叟无欺;(5)货真价实,假一赔二;(6)购物开票,售后三包;(7)依法纳税,按约缴费;(8)顾客有难,鼎力相助;(9)公开监督,奖惩分明;(10)公益事业,人人有责。

4.10 经营者出售的商品,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须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期内。

4.11 禁止经营下列物品:

a) 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有经营权的单位组织上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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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国家命令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c) 有毒、有害、污秽不洁、变质腐烂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 水产品及其食用制品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及其食用制品;

d) 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化学危险品、麻醉品、放射性物品。 e) 假冒伪劣商品;

f) 反动、淫秽和宣传迷信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g) 国家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4.12 经营者及员工在中南CBD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h) 损害商场的装饰、装修及其它公共设施; i) 占有和妨碍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j) 聚众喧闹或发出超出标准规定的噪音;

k)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斤缺两; l)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m)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n)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o) 设赌、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行为; p)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1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检

举、控告经营者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14 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和门前环境的清洁,做好门前三包,如不能保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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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有蚊蝇孳生,情节严重,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商铺的空调外机必须放置于物管处统一划定的位置,须安装积水盘并解决好出水问题。 铺面灯箱广告的制作、安装,必须到营运部备案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统一的尺寸制作、安放在预先审批指定的位置,连锁品牌及特殊制作要求的须先到营运部备案特批,由营运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联合会审通过后严格按照会审意见设置安装。严格遵循“先审后做”的原则,以保持商业中心外观整齐、美观。

第五节 各项缴费的管理规定

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铺内电费、水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有使用广告位的,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广告位使用和管理费。

第六节 经营行为的延续与终止

6.0 业主自营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备案,新引进

品牌须经商会委员会进行审核,按经营者入场管理规定执行。 6.1 在任何情况下租赁使用人在合同期内均不得向第三者转让、转租或与第

三者共同使用合 同所约定的经营场所。

6.2 经营行为的延续:经营者应在合同终止日前30天向业主提出延续经营

的书面申请,双方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6.3 经营行为的终止:经营者应在合同终止日前30天向管理公司提出终止

经营的书面申请,在合同未到期前应保证正常营业;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如未提前30天通知商会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公司而发生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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