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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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2]3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9 【实施日期】2012.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9日

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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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限价住房建设,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供应管理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江南八区和江宁区保障性限价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和销售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障性限价住房是指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定向销售的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限价住房房源主要以新建住房和调整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 市住建委是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保障性限价住房的统筹建设、房源筹集和供应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涉及保障性限价住房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确定项目的基准价格向社会公布。

市发改、财政、规划、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限价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限价住房遵循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 2 / 3

原则。

第六条 保障性限价住房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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