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试题及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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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财产损失给予金钱补偿的方式。

47.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诉前扣船是民事意义上的司法措施,是一种典型的非诉保全案件。 48.在海商法上,将船舶碰撞的责任归纳为三种类型:

(1)无过失碰撞,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2)单方过失的碰撞,是指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赔偿责任。

(3)互有过失的撞,船舶发生碰撞,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的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49.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2)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有效果。

50.(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船货双方在货物运送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准则。提单具有债权的效力。但是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货物装船的证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明承运人为运送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已占有该货物。因此,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提单代表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占有提单项下的货物。 51.目的,诉前扣船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最主要的措施,目的是为保全海事请求权人的海事请求权。它是民事意义上的司法措施,是一种典型的非诉保全措施。它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前扣船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诉前扣船被视为典型的对物诉讼,即“告船”。 诉前扣船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 (2)被申请人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3)申请扣押当事船舶的,该当事船舶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必须属于同一所有人,或者仍是同一光船承租人租赁或该承租人已成为该船舶的所有人; (4)属于从事商业营运的船舶。

2多次开舱晒货。船抵达目的港后,木薯片短重56 7吨,原告向收货人赔偿70万法郎。为 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该保函构成欺诈,故无效

B.该保函只在托运人甲与承运人乙之间有效 C.托运人甲应赔偿承运人乙的损失 D.承运人乙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4.2001.年6月,某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顺发’’号货轮装载中国宁波甲公司、中国香港乙公司、泰国丙、丁公司四家公司的货物从宁波驶往洛杉矶。航行至夏威夷附近遇到大风浪,船舶随时都有倾覆的可能,不得已船长命令抛弃装在舱面上的宁波甲公司、泰国丙公司的货物,船舶勉强渡过难关。但船舶出现了故障,为了安全,该船驶入夏威夷港口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支付港口费、维修费若干美元,因修船而卸货,造成数万元损失。船修好后“顺发”号继续驶往洛杉矶。几天后,该船在公海上与一日本船舶相撞,两船都受到损害。“顺发”号上香港乙公司的货物也受损失。后当“顺发”号返回宁波时,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并向宁波海事法院 提起诉讼。请回答第3—4题。 3.下列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 A.宁波甲公司的货损 B.泰国丙公司的货损 C.修船期间所付费及卸载货物的损失 D.香港乙公司的货损

4.假设该案中的共同海损在德国汉堡进行理算,宁波海事法院在审理中对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争议应适用( )。 A.中国法 B.德国法 C.泰国法 D.中国香港法律 (四)案例分析题 题1

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10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 青岛,1 999年7月28日长崎港装货。货物=]=1 999年7月28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青岛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题2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 999年11月20日签订购买5 2500电化肥的CFR合同。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0年3月1 B N 3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孔 雀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3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孔雀号”于3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0年3月30日“孔雀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

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

1.C。见《海商法》第271条。船舶抵押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2.B。见《海商法》第5 3、1 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但是,因货物延迟而造成的行市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另外,承运人私自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被抛人海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海商法》第53条的规定,应由承运人负赔偿责任,而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3.A。见《海商法》第46条。该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

4.D。见《海商法》第1 67条。该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5.C。见《海商法》第25条。

6.A。见《海商法》第1 43条。超期期间,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故承租人应按超期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而不应按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

7.D。见《海商法》第1 5 1条。

8.A。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 3条。 (二)多项选择题

1.AB。见《海商法》第22、23、26、29条。船舶优先权附着于船舶,与船舶的所有人无关。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2.BD。见《海商法》第249条。该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3.ABD。见《海商法》第208条。

4.ABC。见《海商法》第92、129、136、1 37、143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实际上是负责该航次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则不负担船舶的营运,由承运人负责营运。

5.BD。《海商法》第79条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6.AD。见《海商法》第5 1条。

7.ABCD。CIF价格条件下,应由卖方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签订海上保险 合同。同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遇到台风而使货物发生毁损的,承运人可以援引《海商法》第5 1条的规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另外,由于该批货物已经由托运人投保,收货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损害赔偿。

8.ABC。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8 3、84、8 7条。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即可,而非由上级法院院长批准。 (三)不定项选择题 .

1.AB。倒签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所采取的一种不正当行为。它是 指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船完毕日期的一种提单。倒签提单情况的发生,是因为货物装 船完毕的日期已经或者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为使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以 便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之请求(通常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在提单上倒填装船日期。由于提单签发的日期应视为装船完毕日期的举证资料,若超过期限,则视为违约,买方可以索赔,因此,承运人须承担因倒签提单行为而引起的一切风险。故当承运人倒签提单给收货人造成损失时,收货人应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至于FOB价格条件下货物灭失风险转移的时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规定:“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本案的情况属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故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非正常情况下的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转移。

2.BC。关于保函的效力在海商法界是有争议的,现在倾向于不绝对认为保函无效,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认定其效力。但是,保函只能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用于对抗第三人。根据《海商法》第75、76条的规定,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或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提单。反之,如果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从而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