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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考试、考查中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贩卖、损坏、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指使他人替考、由他人代替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替他人参加考试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等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或其他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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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中关于作息、行为规范、设施设备管理、环境与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设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学校标志,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规和网络道德,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与稳定,对蓄意破坏网络安全或网络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或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 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