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合同协议书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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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通用条款 见(招标文件)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新田县水利局。

1.1.2.3承包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与韶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刘成清。 1.1.2.5设计负责人:廖武。 1.1.2.6施工负责人:蔡玉平。

1.1.2.9监理人:湖南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2.10总监理工程师(总监):黎建军。 1.1.4 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2个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关键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经监理审批后交发包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的日期: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14天内。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的数量:各4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收到之日起7天。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日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4套。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要求中约定的期限送达新田县水利局。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本项目工程范围以内的场地。

发包人提供的进场施工条件:进场前的三通一平,水电接入口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并且自行与水电收费部门联系确定计费方式。

2.7其它义务

2.7.1本项目中央投资已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在招标阶段尚在落实之中。在实施过程中,无论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发包人有权合理安排已到位资金对包括建安工程费、独立费用等的使用和调配,发包人将对独立费用中的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建设管理费等优先进行支付,剩余资金再支付合同工程费用。由于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而产生的经济责任不属于发包人违约范畴。

2.7.2 发包人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工作(如有),并负责协调当地关系,创建良好的施工环境。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确定费用增加额;

(2)发布开工通知、暂定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3)决定工期延长;

(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5)变更指令; (6)变更工作的单价; (7)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8)确定暂估价金额; (9)确定索赔额。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以及经评标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

增加4.1.11 工程承包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原来的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工程设计进一步细化,设计工作原则上不能偏离经省水利厅审核通过的初步设计。在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在本着节约的基础上,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设计变更,对原设计进行微调。

4.3分包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4.3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原通用合同条款4.6.1修改如下:

将通用合同条款4.6.1条“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

补充4.6.1: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施工管理人员,或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财务人员等五大员)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并实行考勤,如果缺勤,则扣1000元/天,直接在承包人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4.12进度计划

4.12.1监理人批准进度计划的期限:承包人报送计划后7天内。 4.12.2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7天。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10.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0.2.1承包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期限:承包人进场施工前7天。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的雨日超过连续 3 天; (2)风速大于 10 m/s的 6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连续3 天; (4)日气温低于 -20 ℃的严寒大于连续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或一次积雪深达450mm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 2000 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5 %。

11.6工期提前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11.6条全文,代之以“提前完工的不予奖励。”

15. 变更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若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能够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并经有关部门技术论证认可,按合理化建议所降低工程造价金额的予以适当奖励 。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履约担保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签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等金额的履约保函。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