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转变执法理念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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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程序所具有的独立的正义价值性。程序正义不仅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裁判结果、实现实体正义,而且本身具有独立价值,这些价值包括公平、公正、合理等。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缺乏程序正义这一理念。这是因为,我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宗法血缘联系基础上的亲情社会,重伦理、重亲情是其基本的文化背景。社会和民众更多关注的是伦理秩序,而在伦理秩序中人们更加注重结果公平,往往认为程序没有多大意义。这种社会文化心理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人将程序仅仅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只强调程序在保证实体正义实现上的有效性或有用性,不承认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目标之外的价值和意义。这种意识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偏重追求结果的公正即实体正义,不重视甚至忽视法律程序。即“只要结果,不问过程”。如果执法部门与行使公共权力的人也持有如此观念,那就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倒退。

二是因为相比较增加执法的难度、有时还会牺牲实体公正而言,放纵司法和执法恣意妄为,危害后果更大,更严重。实体不公污染的是一小块水体,程序不公污染的是水源,前者使个别人遭遇不公正,后者败坏法治的全局与整体。程序主要是用来约束司法和执法机关的公共权力的,奉行程序优先,100件案件95件以上会得到正确处理,尽管有极少数案件可能实体不公,但社会的整体公正在。相反,不奉行程序优先,也就是允许司法和执法机关可以执法违法。公共权力拥有者执法违法,久而久之,这个国家的法治必将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出现腐败横行、有法不依、有法等于无法的可怕局面。我们厉行法治,不能见识短浅,只晓得纠缠细枝末节,不晓得掌控大局与根本;厉行法治如果不从严格要求司法和执法部门不违法做起,就很难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树立程序理念要求公安干警在执法活动中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证据意识,合法、及时地取证。在公安执法工作中,证据永远是处理各种案件的根本依据。公安执法中所称证据,是指公安干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或者由当事人提供并经公安民警确认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执法活动中一定要彻底清除残存于人民警察头脑中的猜测、幻想、迷信、臆断、虚构等落后的证据观念,要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即使证据本身是真实的,也可能因为其来源或者取证手段的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评定事实的依据;还要强调证据的及时性,案件中有些证据转瞬即逝,必须及时收集,才能收集充分、全面的证据;有些证据由于随着时间、条件、环境的变化,有可能出现因串供、现场被破坏、物证灭失或被侵害人、证人记忆遗忘以及其他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情况,如不及时收集,将可能给办案带来困难和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是破除惯例执法的观念,解决实体法与程序法、数量、质量和效果的关系问题,牢固树立依法办事、依法办案的意识。其实,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惯例”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形成的,已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而有的干警遇到具体问题,特别是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往往按“惯例”办事,总强调“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让他找出法律依据,又找不出。这样的“惯例”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就不符合严格依法办案的法治精神,所以必须摒弃。因此在实践中,要将公正执法和文明办案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提高办案水平,又要改善服务态度,把执法建立在良好的群众基础之上,树立起良好的执法形象。这样,不仅能让人民群众获得公平正义,而且能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规范程序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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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正?

1、加强对执法民警的综合素质教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民警自身的执法素质直接影响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实现公正执法的要害。一是要端正执法思想,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以民为本的执法理念。把尊重和保护人权放在执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以程序保公正;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以复议和诉讼为标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二是要加强民警基础法律学习,适时进行有效的培训,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不断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新时期的公安工作需要民警既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又要不断学习和把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公安干警养成良好的法律知识接受能力和思维方式,注重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的整体领悟,具备面对纷繁复杂的实践工作能灵活驾驭法律法规的素质。三是提高民警的法治意识,注重培养对法律的忠诚,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对于一个执法者而言,在执法中要做依法行政的表率。通过公正的执法活动,影响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和对法律的信仰。

2、完善执法监督体制。权力失去监督就必然会产生腐败,就会产生失误与过错,因此要实现公安行政执法公正需加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尤其是做好内部执法活动的监督。一是要做到“阳光作业”,克服暗箱操作。要拓宽警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警务公开的方法,对有异议、影响重大或情况复杂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要实行公开听证,公开调解、公开裁决,增加工作透明度。二是要加强内部执法的审核监督。首先,在公安机关内部要理顺监督体制,调整法制、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中某些业务交叉,职能重叠或分散的缺陷以便于形成合力,增强监督成效,要以事前监督为主,辅之以事中的审核把关监督和事后的执法检查和行政救济,把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监督相结合,把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完整的内部执法监督体系中。其次,要增强审核监督部门的权威,近年来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部门权威虽有提高,但权威性与决定权尚不足,必须赋予审核监督部门调查权与处分的实质性建议权,在监督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此外还应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把公正执法的标准和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还要与包括人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介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成一个完善的监督网络。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积极进行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建立起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有效约束力、预防腐败的真正管用的反腐败监督机制。

3、严格处罚程序,规范处罚行为。程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方面同样必须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即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生命线。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操作要求和规程,不按此程序规定处罚,就有可能出现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告知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处罚无效。但长期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势在一定时期内较难扭转。要真正做到严格按处罚法办事,要害要解决熟悉问题,要熟悉到不按程序处罚,诉讼中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们今天所探讨的问题都是非常严肃且沉重的话题,之所以严肃是因为它与在座的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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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职责紧密相关,是你们工作的重要内容;之所以沉重是因为我们当前依法行政的实施状况不容乐观。

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创新执法理念不应该只是口号,而应在公安机关执法的制度以及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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