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医病案首页及填写说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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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病 案 首 页

医疗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医疗付费方式:□

健康卡号: 第 次住院 病案号:

姓名 性别 □ 1.男 2.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龄 国籍 (年龄不足1周岁的) 年龄 月 新生儿出生体重 克 新生儿入院体重 克 出生地 省(区、市) 市 县 籍贯 省(区、市) 市 民族 身份证号 职业 婚姻 □ 1.未婚 2.已婚 3.丧偶4.离婚 9.其他 现住址 省(区、市) 市 县 电话 邮编 户口地址 省(区、市) 市 县 邮编 工作单位及地址 单位电话 邮编 联系人姓名 关系 地址 电话 入院途径 □ 1.急诊 2.门诊 3.其他医疗机构转入名称_____________ 9.其他 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入院科别 病房 转科科别 出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出院科别 病房 实际住院 天 门(急)诊诊断 疾病编码 入院情况 □1 危 2 急 3 一般 入院诊断 疾病编码 主要诊断确诊日期 年 月 日 住院期间是否告病危或病重 □ 1.是 2.否 出院诊断 主要诊断: 其他诊断: 疾病编码 入院病情 出院情况 出院诊断 其他诊断: 疾病编码 入院病情 出院情况 入院病情:1.有,2.临床未确定,3.情况不明,4.无 出院情况:1.治愈,2.好转,3.未愈,4.死亡,5.其他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疾病编码 病理诊断: 疾病编码 病理号 TNM分期 药物过敏 □1.无 2.有,过敏药物: 死亡患者尸检 □ 1.是 2.否 血型 □ 1.A 2.B 3.O 4.AB 5.不详 6.未查 Rh □ 1.阴 2.阳 3.不详 4.未查 随诊 □ 1.是 2.否 随诊期限 周 月 年 科 主 任 主任(副主任)医师 主诊医师 主治医师 住院医师 责任护士 进修医师 实习医师 编 码 员 病案质量 □ 1.甲 2.乙 3.丙 质控医师 质控护士 质控日期 年 月 日 Ⅰ类手术切口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 1.是 2.否 使用持续时间: 小时 联合用药□1.是 2.否 手术及 操作编码 手术及 操作日期 手术 级别 手术及操作名称 手术及操作医师 术者 Ⅰ助 Ⅱ助 切口愈合等级 / / / / / / / / 麻醉 方式 麻醉 医师 是否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 1.是 2.否 是否完成临床路径 □ 1.是 2.否,退出原因: 是否变异 □ 1 是 2.否,变异原因: 离院方式 □ 1.医嘱离院 2.医嘱转院,拟接收医疗机构名称: 3.医嘱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拟接收医疗机构名称: 4.非医嘱离院5.死亡9.其他 是否有出院31天内再住院计划 □ 1.无 2.有,目的: 颅脑损伤患者昏迷时间: 入院前 天 小时 分钟 入院后 天 小时 分钟 是否因同一病种再入院 □1.是 2.否 与上次出院日期间隔天数______天 住院费用(元):总费用_ _(自付金额: 其他支付: ) 1.综合医疗服务类:(1)一般医疗服务费: (2)一般治疗操作费: (3)护理费: (4)其他费用: 2.诊断类: (5)病理诊断费: (6)实验室诊断费: (7)影像学诊断费: (8)临床诊断项目费: 3.治疗类: (9)非手术治疗项目费: (临床物理治疗费: ) (10)手术治疗费: (麻醉费: 手术费: ) 4.康复类: (11)康复费: 5.中医类: (12)中医治疗费: 6.西药类: (13)西药费: (抗菌药物费用: ) 7.中药类: (14)中成药费: (15)中草药费: 8.血液和血液制品类:(16)血费: (17)白蛋白类制品费: (18)球蛋白类制品费: (19)凝血因子类制品费: (20)细胞因子类制品费: 9.耗材类: (21)检查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22)治疗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23)手术用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10.其他类:(24)其他费:

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2 15/30月”代表患儿实足年龄为2个月又15天。

(七)从出生到28天为新生儿期。出生日为第0天。产妇病历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期住院的患儿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入院体重”。新生儿出生体重指患儿出生后第一小时内第一次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新生儿入院体重指患儿入院时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

(八)出生地:指患者出生时所在地点。 (九)籍贯:指患者祖居地或原籍。

(十)身份证号:除无身份证号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集者外,住院患者入院时要如实填写18位身份证号。

(十一)职业:按照国家标准《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要求填写,共13种职业:11.国家公务员、13.专业技术人员、17.职员、21.企业管理人员、24.工人、27.农民、31.学生、37.现役军人、51.自由职业者、54.个体经营者、70.无业人员、80.退(离)休人员、90.其他。根据患者情况,填写职业名称,如:职员。

(十二)婚姻:指患者在住院时的婚姻状态。可分为: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婚;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婚姻状态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

(十三)现住址:指患者来院前近期的常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