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物业接管验收细则V1[1][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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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项目承接验收活动的开展、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项目承接验收(以下简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在接管物业项目时,为保证物业正常使用和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所进行的查验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域内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前,必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 第六条 承接验收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物业

1、房屋建筑及共用设施设备等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规

划设计方案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已通过竣工验收,满足使用要求, 且验收资料齐全;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等运行正常、完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应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共用设施设备已完成移交;

3、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渣土、临时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场地平整,环境整洁;

4、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服务人员构成、临时管理规约、服务及投诉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

5、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

6、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房屋幢、户编号等铭牌安装到位; 7、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原有物业

1、房屋产权、物业管理区域周界清晰;

2、物业原有公共设施设备齐全、完好,运行正常; 3、房屋幢、户编号清晰,已经有关部门确认; 4、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服务人员构成、管理规约、服务及投诉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已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

5、有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 6、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承接验收的时限

(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30日,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二)业主大会改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在原有物业移交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会同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另有约定时限的除外)。 (三)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物业,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前述规定组织办理承接验收手续(以下同)。

第七条 承接验收的项目 (一)物业资料

新建物业需移交的相关资料: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物业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其中资料一般包括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的供用合同(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各类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以及物业服务区域内各共用设施设备维保协议等;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册和物业清单; 5、临时管理规约;

6、物业服务用房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供材料。 原有物业需移交的相关资料: 1、前述除第5项以外的全部内容; 2、管理规约;

3、物业服务档案资料,包括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检测、维修、保养记录等技术资料以及物业服务日常积累的其他档案资料等;

4、物业收费等财务相关资料,包括物业服务费收费资料、公共能耗分摊办法及收支情况资料、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所得收益的明细帐目和收支情况、业主缴纳水电费和公用水电费的记载资料等;

5、与物业服务和物业经营相关的合同及资料; 6、物业服务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物业共用部位,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包括给、排水管道管网、水箱、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共照明、锅炉、供暖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水体、沟渠、公用停车场(库)、公用文体设施和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