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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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方式(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初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载明变更日期;

(七)证书编号:

格式:市级发证:鲁X安经〔YYYY〕QQQQQQ号; 县(市、区)级发证:鲁X(Y)安经〔YYYY〕QQQQQQ号。

其中:X代表企业所在地级行政区域代号:济南A;青岛B ;淄博C ;枣庄D ;东营E ;烟台F;潍坊G;济宁H;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滨州M; 德州N; 聊城P ;临沂Q; 菏泽R ;莱芜S。

YYYY表示发证的年号;

Y代表企业所在地级行政区域代号:县市区名称代字缩写; QQQQQQ表示发证机关发证流水号;

举例:济南市级发证:鲁A安经〔2013〕000001号; 济南市中区发证:鲁A(市中)安经〔2013〕000001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由各发证机关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自行购买。

第三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暂时由各发证机关采用打印模板进行打印,登陆www.nrcc.com.cn →下载中心→书籍软件,点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打印软件及使用说明”下载。国家安监总局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系统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条 各地安监部门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本细则的编号规则和证书格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换)发新证,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待证件到期后再按本规定换发。

第三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经营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的证明材料或者毁损件,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八章 安全评价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标准规定发布实施前,对企业的安全评价仍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规定执行,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包括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纳入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的内容。报告的签发日期距现场核查之日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评价,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包括辨识材料)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发证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以及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有储存设施或者租赁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储存设施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储存设施所在地安监部门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监管。

第四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