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总包合同范本(适用)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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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度款与质量、安全挂钩,若申报工作的质量、安全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

该部分工程款,直至合格为止。 3. 收款账户资料证明要求详见附件4。

4. 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规定,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否则乙方无条件更换发

票,并承担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甲方损失的双倍金额。同时,甲方将乙方列为不合格供方,保留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 5. 工程付款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6. 保修金支付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规定。 第十五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 初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日向监理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公司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及相关单位初步验收,对每栋、每单元、每套房间进行验收,不合格处必须整改并达到复验合格标准。 2. 模拟验收:初验合格后,甲方将请物业公司或第三方代表业主进行收楼验收。 3. 政府验收: 3.1. 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政府有关部门、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3.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基础工程、燃气、防雷、环保、档案、节能、园林、规划、消防、电梯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表、三算书等手续,协助甲方及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因乙方原因工程竣工资料(按档案馆要求,含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声像资料)延误移交,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3.3. 乙方根据政府验收意见按规定的日期完成整改。 4. 乙方应在甲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30日内: 4.1. 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一套(含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用于物业服务中心存档。 4.2. 进行全面的现场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工程的所有部位,除去一切无关标志、污斑、指印和

其他的油污和污物,清洁和整理所有油漆及磨光工程,做到工完场清。

4.3. 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填写工程移

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向甲方移交工程的,乙方按工期延误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向购房人交楼时间延误的,甲方应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亦由乙方承担。

5.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含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

包含在合同计价清单的相关措施费中;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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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费用;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甲方总代表的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由此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经双方确认后对合同价款

和工期进行调整。

3.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同意方可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

的增加有乙方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甲乙双方各受益50%,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4.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公司及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公司及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日向监理公司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日内,乙方向监理公司及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如不及时报送,视同乙方放弃以上费用的索赔。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1. 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3.2. 甲乙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3. 甲乙双方机械设备、材料损坏,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3.4.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章. 保险 1. 甲方如已办理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工程出险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如工程出现损失、损害或损坏、乙方须立即负责修复、补救及更换或维修任何受破坏或损坏之物料,清理及弃置任何残骸。

2. 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办理乙方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

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在签定各自的保险合同时,其第三方责任险应将对方互相视为第三方。 4. 因乙方原因而延长保险期所需增加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章. 地下文物

1. 乙方发现地下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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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发现后如隐瞒不报,致使文物等遭受破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2. 甲乙双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工期。 第二十章. 工程保修

按双方签署的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一章. 争议、违约及索赔 1. 争议

1.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

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收; 1.2.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 违约 2.1.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非

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 2.2. 违约金规定 2.2.1. 乙方违反第五章第16条规定,不按时参加相关会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元/人.

次的违约金。 2.2.2. 乙方违反第六章相关规定,延迟申报完整预结算资料及核对不配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元/天的违约金。 2.2.3. 乙方违反第七章5~8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相关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次

的违约金。 2.2.4. 因乙方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附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甲方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2.2.5. 乙方违反第九章1~3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10000元

/条(或每次、每项)的违约金。

2.2.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劳资纠纷、拖欠工人工资

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

2.2.7.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员工或其分包人员到甲方办公室、售楼处等处围攻、静坐等现象发生

的,每发生一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2.3. 本合同中其它不在2.2条款规定的违约金事项,除特别说明外,甲方有权在人民币2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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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范围内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4. 如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甲方在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3. 乙方的索赔:

3.1.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提出索赔的,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书面提交索赔资

料,应包括:索赔的合同依据、索赔意向与金额及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索赔时间以甲方签收时间为准;

3.2. 乙方逾期提出索赔事项或申报金额的,视为乙方放弃索赔;

3.3. 乙方不得以索赔未达成协议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1. 合同生效 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 合同涂改或手写修改部分应有双方公章确认,否则无效。 2. 合同终止 2.1. 除履行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工程,竣工结算

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2.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合同解除 3.1.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3.2. 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3.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3.1.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3.3.2.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对甲方造成媒体曝光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3.3.3. 因乙方原因使工程工期出现重大延误导致甲方存在向购房人逾期交付风险的。 3.3.4.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 3.4. 甲方根据合同文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日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5.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材料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且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3.6. 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7. ?。

3.8. 7天以内经甲方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

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甲方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甲方折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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