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备案)[2009]N49号-安居综合保险C(2009.10.14更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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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居综合保险C

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将受损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修理或重建费用,对于受损保险标的在修复或重建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

(二)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三)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损失时应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但赔偿施救费用时不扣除免赔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家庭财产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含施救费用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发生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确定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保险人的赔偿总额(包括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家庭财产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家庭财产保险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家庭财产保险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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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冰凌、沙尘暴、洪水、地震、海啸、滑坡、崖崩、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本合同中涉及的各类自然灾害的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对于自然灾害的确定应以国家气象、地震部门测量的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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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突然塌陷:是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以及由于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导致的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对于因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缺陷而导致的地面下陷下沉,不属于地面突然塌陷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常规标准也未达到。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最高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最高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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