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康与《声无哀乐论》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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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音”,《乐记》作者说:“声成文,谓之音。”嵇康定义“音”,即“声比成音”。 文中曰:

言比成诗,声比成音。杂而咏之,聚而听之。

不同的乐音只有通过“比”,即前后相连,构成不同的音程,才能形成乐句,组成音乐。这就好像诗歌一样,单独的字无法表达,将不同的字联系在一起,即所谓“言比”,则构成了诗。

作者强调了“比”的意义: 宫商集比,声音克谐。 言比成诗,声比成音。 声音和比,感人之最深者也。 夫音声和比,人情所不能已者也。

此处表明嵇康认识到音乐的根本构成方式,认为“声比成音”“音”被“聚而听之”,即乐音的连续运动形成了音乐的旋律。

他定义“音”然后,又进而阐明音乐的本体是“和”。这个“和”是“大小、单复、高埤(低)、善恶(美与不美)”的总合,也即音乐的形式、表现手段和美的统一。它对欣赏者的作用,仅限于“躁静”、“专散”;即它只能使人感觉兴奋或恬静,精神集中或分散。音乐本身的变化和美与不美,与人在感情上的哀乐是毫无关系的,即所谓“声音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哀乐自当以情感而后发,则无系于声音。”

嵇康认为,“声比成音”,而音的特点就在于“自然之和”。文中有,

声音和比;宫商集比,声音克谐。

他将“和”从人的情感心理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说明: 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克谐之音,成于金石;至和之声,得于管弦也。夫纤毫自有形可察,故离瞽以明暗异功耳。若以水济水,孰异之哉!

声音以平和为体。

和谐,至和。音乐和谐是其本身具有的特征,而与听者及听者的哀乐没有直接的关联。乐人演奏时音乐的谐调程度主要依赖于乐人自身对乐器的掌握,音乐的谐畅与否对于当时的音乐家而言正是首要的问题。

3,嵇康的思想存在着矛盾:他曾反复提到“先王立乐之意”,并把音乐分为抽象的“至乐”—“无声之乐”与具体的“音乐”—“音声”两种。人们在当前听到的只是“音声”。另有一种“至乐”是古代理想社会存在的音乐,其本性是“至和”或“太和”,它虽与人主观的感情没有因果关系,但因那个社会的政治是理想的(贤明的),即“和”的,所以人的感情也是“和”的,是“和必足于内,和气见于外”的。通过“使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的途径把“心”与“至乐”统一起来,所以这种“至乐”虽然也只是起诱导人心中已有的哀乐情感的作用,但与政治能很好地统一起来,没有什么矛盾。例如古代的“咸

池”,“六茎”、“大章”、“韶”、“夏”等,都是“先王之至乐”。能够“动天地感鬼神”。而“音声”则是现实社会存在的音乐。现实社会的政治不是“和”的,所以人们的感情也是不“和”的,音乐与政治存在着矛盾。嵇康认为,关键的问题不是从音乐方面去解决,而在于改良政治,政治清明,就能产生“和”的音乐。

嵇康站在反对派的立场,攻击了那种不管自己政治的好环,拼命反对民间音乐的儒家正统思想。反对他们以音乐的哀乐为借口随便给音乐加上“乱世之音”、“亡国之音”的罪名。他指出,“郑声”是美妙的,而对美的喜爱又是人的天性,所以它能使人迷恋,但与“淫邪”无关。有的音乐之所以“淫邪”,那是“上失其道,国丧其纪”的结果,也就是统治阶级不良统治的后果。把责任推到了当权者的身上,在当时确是很大胆的。但是对于民间音乐,他也认为必须对它加以控制、窜改,所谓“具其八音,不渎其声,绝其大和,不穷其变,损窈窕之声,使乐而不淫”。就是说,可以让它存在,但要以和谐为标准,不必曲尽一切变化,对于过分美妙的声音要加以修改,使人感觉快乐而不放纵,所以嵇康对音乐的看法仍育其阶级标准的。

在上述问题上,嵇康大胆地反对了两汉以来把音乐简单地等同于政治,甚至要它起占卜的作用,完全无视音乐的艺术性,是有其进步意义的。而且他所看到的音乐的形式美,音乐的实际内容与欣赏者的理解之间的矛盾等,都是前人所未论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