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玫瑰郡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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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及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六)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且初装修的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七)未按我国技术标准在广东省境内承建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一)未获得市、省行业部门优良工程奖或优质工程奖的工程。

(十二)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条》,质量通病投诉多的工程。

(十三)工程技术资料未采用现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难以核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的工程。

三、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省工程优质奖资料的内容: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 (二)《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的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复印件。

(八)《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复印件。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消防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一)《规划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十二)市、省行业部门优良工程奖或优质工程奖证书或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十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的证明资料。 (十四)反映工程概况和质量状况的照片八张。

(十五)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总户数8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 第六条 申报省工程优质奖资料的要求: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一式两份,独立装订。 (二)其他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三)各地区申报的工程,由各市建筑业协会核对资料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盖印章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

(四)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及省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申报的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核对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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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四、评审

第七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推荐单位及退回相关资料。

第八条 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根据工程的数量组织若干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综合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实体工程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听取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全部管理资料。 (四)实地查验质量水平。

(五)专家组在每地区(部门)进行资料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查结束后,对申报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讲评,但不公布评审结果。

2.2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合同期内杜绝重伤、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急性中毒事故为零,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上的火灾事故为零、1000 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事故为零;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同时优良率80%以上,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100%; 3、确保通过“阳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 4、确保通过“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

2.2.1阳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一条 凡阳江市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本年度主体结构封顶之前的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均可申报参评。

第二条 申报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阳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一式二份。 3、项目立项批文、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工地所在地的安监机构对分阶段签署的评价意见。 6、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7、反映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彩照8张。

第三条 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 1.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行为。

2.评审专家对施工现场的历次评审的汇总评分和文明施工分项评分均不低于85分,且评审评分不少于2次。

3、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对工地进行的阶段性评分,评分必须在85分以上(不少于2个阶段)。

4.未发生过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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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处分,未发生过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査实的重大投诉。

第四条 评审专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申报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项目进行评审。每次评审评分结果书面报阳江市建筑业协会。评审安全综合评分或文明施工分项评分不足85分的,不再安排下一次评审。评审未达到标准的工地,经评审专家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由阳江市建筑业协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和工地所在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并由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监督和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2.2.2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相关要求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内中心城市(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顺德)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省内周边城市(江门、肇庆、湛江、茂名、阳江、云浮、惠州、河源、梅州、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及以上;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推荐: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年度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粤建管字[2007]39号)的;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九)未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或用工单位未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 (十)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实施细则》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

(十一)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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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示范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在“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填写《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经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或工程所在地有关协会、省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同时已通过市级或省直施工主管部门示范工地评审。每个工程项目可同时申报监理单位和2个参建单位,每个参建单位合同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

有关协会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推荐申报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建筑安全协会,省建筑安全协会受理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15~30日和10月15~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报省示范工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 (二)创建省、市两级“示范工地”工作规划;

(三)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同意先行施工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提供有效部分)复印件;

(六)建筑工人平安卡或用工单位建筑工人安全培训有效证明材料; (七)提供有效建筑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材料; (八)申报为参建单位的,须提供分包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

(九)提供反映申报项目现场工程主体形象进度、标准化施工做法等彩色照片。 三、评审程序

第六条 省建筑安全协会设立省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7人或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省示范工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每年5月、11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3-4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成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从“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八条 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四) 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九条 每个项目现场应接受初评与复评两个阶段的评审。初评时项目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工程量的30%且不超过50%,复评时项目应仍处于施工阶段。对于因进度原因无法满足特定评审时间要求的个别项目,由工程所在地有关协会核实后报省建筑安全协会另行安排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相关资料情况,对申报项目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评委会从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项目中抽取20%进行抽查性复评。评委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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