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部分法律知识、产品模式创新与风险防范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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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未有明确法律定义。“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只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有出现,但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同或协议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因此,“应收账款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其内涵和外延均由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本来界定,较之传统、明确有法律定义的所有权、债权等权利形式,缺乏对世效力、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特定资产的效力风险,如上文所述,受让人持有该特定资产收益权需要以转让人持续持有该基础权利或资产作为前提条件。如果转让人丧失该基础权利或资产,则受让人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将因此而消灭,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而对于后期兴起的拆分转让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收益权产品来说,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降低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门槛的风险,收益权并非法定概念,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的受让人主体资格、受让金额、受让人数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为了提高投资者的财务承受能力,将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拒之门外,银监会、证监会、保险会分别对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制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有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才有资格认购、受让私募投资基金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投资起点与原始权益人保持一致,对于拆分转让的总人数不宜超过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定人数上限,否则将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变相降低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门槛甚至涉嫌非法集资。

不合格投资者的风险,因为私募投资基金有合格投资者的限制,不少平台往“个体之间直接贷款”靠拢去设计交易结构,让债权人将收益权质押,然后去向投资

人借款,演变成一种借贷关系,以规避不合格投资者的法律风险。

此外,针对这三种模式,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如果越界操作,也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比如担保不合规的风险。

担保不合规的风险,P2P定位于中介平台,不能自己提供担保来增信,因而衍生出一类P2P关联担保。平台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如何规范,监管层尚未有明确态度。但是如果平台明知担保公司没有相关担保资质或能力,仍然继续合作,则涉嫌欺诈作为善意第三方的投资人,应该负相关法律责任。

所以P2P平台需要对关联担保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资质审核。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需监管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而且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还需审查担保物,排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等;最后需要对担保责任方式进行约定,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下法律风险的不同。

2. 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如上图所示。P2P无法绕开“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条,但是可以通过寻求相关部门批准以规避条件(一),并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来规避条件(三)。

集资诈骗,属于欺诈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好区分。

话说P2P平台为什么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

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

其实模式本无好坏,资金池模式本是银行运营的核心,为何到了P2P网贷就变为一个“潘多拉”,成了万恶之源呢?说到这,必须说一下资金池安全运作的两个前提:一是资金的安全保障,保证不被挪用;二是投资人要有充足的信心,不能动不动就挤兑。但是目前P2P的行业环境,没有实质托管,无法保证资金安全;投资人对平台信心不足,任何风吹草动都有可能引起兑付。这种情况下,资金池模式出现风险的可能性极大。

从以往一些问题平台的实例来看,资金池模式的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粗暴的诈骗,卷款跑路,也就是集资诈骗;二是挪用资金池中的资金,为平台自身所用(即自融,用来做其他投资、垫付逾期项目、代偿坏账等),从而造成坏账亏空;三是最常见的期限错配(利用资金池中的沉淀进行放款,或利用短期资金进行长期放款),一旦出现投资者集中提现,极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从而出现提现困难问题。比如文章开头提到的e某宝,借贷资金没有任何第三方托管,投资人对资金去向一无所知,让外界不能不怀疑他们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嫌疑。

另一方面,P2P业务发展太快,但是风控技术却没有跟上。各种征信系统不甚完善,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审核不够全面。这种情况下,若不合格借款人进入平台恶意卷走投资人资金,也会造成非法集资的风险。

在监管细则还没出台和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P2P平台需要按照以下的标准

要求自己:一是不要碰钱(一定要实行资金存管,在没有接入银行存管系统之前,要实行相关的手段,比如第三方托管,防止自己的平台碰到钱);二是不能发假标(加强风控体系建设,拒绝不合格借款人);三是资金流一定要清晰(借款人和投资人要一一对应)。

3.信息安全风险

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

借贷隐私风险,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网络技术风险,目前P2P平台遭黑客攻击的案例不在少数,若P2P网贷平台保密技术被破解,客户信息容易泄露、毁损和丢失,借贷双方的隐私权无法得到保护。为了保障P2P网贷平台正常运作和客户资金、信息的安全,P2P网贷平台应加强反入侵技术,一旦遭受攻击后,应当及时在经营地警方报案并请求侦查。

4. 宣传推广风险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其职责就是向借贷双方提供真实的信息,撮合交易。当前行业环境下,P2P平台数量剧增,各平台之间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宣传推广是各平台增加曝光量、增加流量带来交易量的重要方式。但是P2P平台在做信息宣传时,既不能隐瞒事实又不能夸大其词,否则会面临如下风险:

未尽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的风险,《合同法》规定了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