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报批终稿)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报批终稿)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ba2616c1eb91a37f1115ce5

附录A 表二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有关上报制度执行情况季报表

单 位: (盖章) 填表时间: 情况 是否及时 有/无 数量 主要内容 上报材料 上报 项目 一般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 对外审查、审批文件 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

附录A 表三 航 道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季 度 报 表

单 位: (盖章) 填表时间:

行政一 时 间 事 项 审 查 审 批 形 式(审查或评审会议、发文、发函、咨询服务) 审查 审批 现场时 间 工 作 内 容(检查、纠正违章、处罚等) 二 检查 管理 内部时 间 工 作 内 容(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检查、研讨) 工 作 内 容 三 管理 时 间 其它四 工作 填表人: 电话:

填表说明:

1、此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寄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处。 2、表中栏目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页。

3、与航道行政管理相关的工作,在栏目中未规定的,可填写在其它工作栏内。

附录B

长江干线与通航有关设施航道行政审查审批技术要求

为保护长江航道资源,充分发挥黄金水道的航运作用,科学合理地做好长江干线与通航有关设施航道行政审查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1 拦河、过河建筑物

1.1 拦河建筑物

1.1.1 拦河建筑物的通航建筑物等级规模应符合航道规划等级要求,通航建筑物的尺度、平面布置和设计通航水位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和《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306)的有关要求。 1.1.2 修建拦河建筑物时,应对下列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1) 上下相邻梯级通航水位能否合理衔接; (2) 枢纽布置能否确保船舶航行和航道的畅通; (3) 通航建筑物的通过能力能否适应航运发展的要求; (4) 变动回水区的泥沙淤积情况及治理措施;

(5) 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口门区和连接段的通航水流条件、泥沙淤积与治理

措施;

(6) 枢纽调度运行与电站日调节对航运的影响及改善措施;

(7) 坝下游河床下切和其它冲刷变化对航运和航道影响及治理措施; (8) 库区航道设施淹没及复建措施; (9) 枢纽施工期通航方案和措施;

(10)其它需要论证的与通航有关的技术问题。 1.2桥梁

1.2.1桥梁的选址、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照《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和《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97)的要求执行。

1.2.2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查,按照交通部交基发【1994】906号文件执行。

1.2.3 桥区的航标配布设计,按照《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和《内河助航

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两项国家标准执行。

1.2.4 桥涵标的设置:单孔单向通航桥孔,桥涵标应设置在通航桥孔横梁的正中央;单孔双向通航桥孔,桥涵标应分别设置在通航桥孔迎船一面船舶最佳通过点的位置;

单孔双向通航桥孔内通航范围随水位变化的桥梁,桥涵标应根据不同水位期最佳通过点的位置变化,作适当调整。 1.3 过江管线

1.3.1 设置各种穿越航道的水下管线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置位置应选在河床较稳定、水深富裕、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避开碍航浅滩、岸线变化较大和主泓变化不定的河段,以及建有锚地、码头等水域。

2、设置时应考虑一定的埋设深度,在规划航道内形成最大顶标高应低于规划航道底标高,其高差应不小于2米。

3、设置较大尺度的管道,应避免管道裸露或造成碍航水流及引起河床变化;若须裸露时,应考虑较大的安全距离。

4、设置各种穿越航道的水下管线对现行和规划航道有影响时,须进行对航道影响的专题论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1.3.2 过江架空管线弧垂最低点的净空高度应满足不同等级航道的要求,并留足富裕安全高度。

1.3.3 水中建有墩柱的过江管线,其技术要求参照桥梁技术要求执行。

2 临河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2.1 码头

2.1.1 修建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选址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和《河港工程设计规范》,选择在河床稳定、水深富裕、水流条件良好的顺直河段,避开河道弯窄、河岸冲淤变化较大的水域。

2、通航控制河段内不得修建码头。

3、码头前沿船舶靠泊水域应不影响航道布置,并留足富裕宽度。 2.1.2 如因特殊原因需在弯窄水域修建码头,且对现行和规划航道有影响时,须采取相应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