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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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物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除特殊原因外,合同文本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三十九条 采购物资所需资金列入投资计划或年度财务预算,纳入资金计划管理,具体按投资管理或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物资采购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特殊情况下必须预付款的,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

第二节 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质量负责制。采购物资出现质量问题,应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追究设计选型、供应商选择、采购实施、驻厂监造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采购物资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采购。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设计指定、技术指定、使用指定等方式指定采购特殊物资。 第四十二条 除特殊原因外,采购单位应从集团公司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或验证。 第四十三条 订立物资采购合同,必须明确物资质量标准或要求,约定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责任的承担。必要时可约定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采购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物资,所属企业须委托具有监造资质的单位驻厂监造。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重要物资实行质量认可制度,具体按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所属企业对重要物资或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物资,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签订采购合同单位向供应商索赔。

第三节 价格管理

第四十七条 物资采购价格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确定,但因价格原因造成采购金额高于批准概算或年度投资计划的,重新履行采购程序或按管理权限报规划计划部门审核后方能执行:

(一)采用招标采购的,根据中标结果确定;

(二)采用网上目录式采购的,由总部物采部组织制定定价方式,并确定价格;

(三)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通过谈判或电子市场动态交易确定价格,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总部物采部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走势、供求变化和竞争态势,及时调整网上产品目录价格。

第四十九条 总部物采部与战略供应商依据战略合作协议商定价格调整原则与调整方式,按照约定的方式确定物资价格。

第五十条 总部物采部负责组织建立物资采购价格信息库,对物资采购价格进行采集、汇总、分析、预测和发布,作为确定物资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仓储与供应

第五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按照物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开展库房建设和物资仓储管理工作。仓储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具体办法由总部物采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依据物资采购合同和验收标准,对到货物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入库。

对直达送料物资,所属企业应及时组织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总部直接采购物资交货地在企业所在地的到货验收由所属企业负责。

第五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库存储备定额,并对仓储物资数量和质量定期盘点,防止积压和毁损。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证突发性事件的物资供应。

第五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物资质量特性,制定装运、存储、保管和保养措施,防止入库物资质量下降或报废。

第五十五条 物资出库原则上实行先进先出,按程序发放,做到手续齐全,发放无误。定期组织物资采购计划、财务、配送对账,做到账目准确、账物相符。

第五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物资采购计划组织供应,需要进行安装或售后服务的,应安排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对生产急需和需要送货的物资应组织配送。

第五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跟踪物资供应情况,对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应建立区域储备、专业化储备,减少库存占用,定期开展调剂余缺,盘活库存物资,加快周转,减少积压和闲置物资。新组建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库存资源,原则上不再新建仓储设施。

第八章 物资统计

第五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将所有采购物资纳入物资统计范围。

第六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物资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对物资购入、消耗、库存、周转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建立物资统计报告制度。所属企业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于每季度后20日内向总部物采部上报上季度物资统计报告,每年2月25日前上报上年度物资统计年报。 第六十二条 物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十三条 总部物采部和所属企业应当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定期分析物资统计信息,提出优化物资采购管理措施。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按年度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总部物采部与人事部共同确定。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监察,由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实行采购物资质量监督制度,具体按照《集团公司采购物资质量监督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采购合同,或未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采购的;

(二)无计划采购非应急物资,或盲目制定采购物资计划造成物资积压的; (三)擅自采购未授权物资的;

(四)未经批准在供应商库以外选择供应商的; (五)采购质量不合格物资的; (六)未按规定保管、装运物资,造成物资损坏或质量下降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原油、天然气、成品油采购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境外机构物资采购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