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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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

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 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 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

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五)组织金融保险、“走出去”项目等利用路网性、整体性资源,具有重大影响的产业与项目开发。

(六)负责资产经营开发行为和效率效益监管与评价。

(七)协调和落实国家支持政策。 (八)其他属总公司权限内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是资产经营开发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规定、办法。

(二)动态掌握资产分布,组织资产营运效率效益评价。 (三)编制本企业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 (四)编制本企业资产经营开发项目方案,决定权限内资产经营开发,负责资产经营开发项目实施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六)协调和落实地方支持政策。 (七)承担总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产开发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开发是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各类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盘活利用和增值开发。开发对象包括:

(一)运输专用、共用资产,非运输资产等存量资产。 (二)新建铁路项目新增资产。 (三)无形资产。

第九条 存量资产开发应以低效资产为重点,以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为目标,组织盘活利用和增值开发,开发重点是:

(一)铁路增建二线、改线和场站迁移等相关既有资产; (二)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房产;

(三)支线、市域(郊)铁路及其他运输富余能力; (四)移动和检修设施设备富余能力; (五)其他具备增值开发条件的资产。

第十条 新建铁路的资产开发,应以支持铁路项目建设、增强项目公司造血功能、改善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状况为目标,以车站周边及沿线土地综合开发为重点,全面推进新增资产利用开发。

第十一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开发的管理,运用社会化的价值发现与评估确认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公开、公允、合理体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市场价值,防止低效、无序开发。

第十二条 加强对网络性资源的开发规划管理,推动资产集中开发、规模开发、联合开发、联网开发,提高开发质量和增值空间。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充分运用总公司投资开发平台,合理配置开发资源,形成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投资开发收益分配机制,为网络性资源开发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适应资产开发的需要,规范资产作价入股、转让、置换、报废等行为的管理。对批量、大宗资产的处置,应组织资产开发机会研究。

第十四条 资产开发涉及与总公司以外企业合资合作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