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c797051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bc

(九)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十)负责草拟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负责董事会与国资委和监事会的日常联络;

(十二)董事会授权行使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出席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内部的有关会议,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说明有关情况。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客观、详细地说明相关情况。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具体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权、义务、责任和有关工作流程等。

第十章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定期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会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国资委认为有必要;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 除上条规定的情形和紧急事项外,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或者至少5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会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定期和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有关情况。提供给董事的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应有利于董事完整、全面、准确掌握各项会议议题的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 提交董事会表决的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等重大决策议案,应当包括对风险的评估与管控,即存在的主要风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发生后对公司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总经理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并形成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对拟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比重较高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上升的投资项目,在进行前期初步研究的基础上,总经理应当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可以就该项目是否进行下一步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作出决定。总经理应当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为外部董事提供有关该项目的足够信息,该项目正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有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应当规定该类投资项目的具体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用电话会议或者制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五条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者缓议董事会会议所议议题,董事会应当采纳。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经国资委批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审议公司特别重大事项,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提出特别重大事项的各具体项目。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关系指董事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与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非本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包括无法发表意见,下同)。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议题、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等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授权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