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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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对于两者的优劣势,在“事务所的权力机构”中笔者已有叙述。具体到增加合伙人这一环节,一致通过的方式强调了合伙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人和管理者的重要性。强调了维护原有合伙人利益的重要性,主要是考虑到后增合伙人如果不能与原先的合伙人在发展理念、价值观念等方面形成趋同或者一致,那么就有可能阻碍事务所的发展,最终损害所有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宁缺勿滥,以保持原有合伙人之间关系的协调与合伙人队伍的稳定。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弱点,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律师队伍的壮大,如果采用一致通过的方式来决定新合伙人的进入,则很可能因为某个合伙人的个人喜好而影响到事务所吸收人才的速度,从而影响到合伙人队伍和律师队伍的扩大,最终放慢事务所的发展步骤。总而言之,对于规模较小的事务所,采取一致通过的方式为宜;而对于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则采取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为宜。

在合伙人会议通过之后,后增合伙人是否应当缴纳出资,各事务所也有不同规定,一般来说,基于事务所的发展主要是基于合伙人、律师及其所拥有的知识,而非基于出资,因此,大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对此或者没有出资要求或者仅要求一个象征性的出资,但是,对于那些成立时间较长、已形成品牌、已享有一定商誉和拥有一定资产的事务所来说,后增合伙人一般需要缴纳一定出资,以作为共享商誉和资产的对价。

上述笔者所陈述的后增合伙人更多的是指事务所从外界吸收合伙人加盟的情况。但需指出的是,事务所从外界吸收优秀人才以合伙人身份加入事务所,无疑是事务所快速发展的一个好办法,但这种方法要求事务所需有很强的?同化?能力,能迅速使加盟的新合伙人容入到事务所的管理与文化之中。从国外事务所的发展规律来看,一个事务所的合伙人队伍的壮大主要依赖于事务所的梯队建设,依赖于事务所年轻合伙人的不断涌现与成长。

二)合伙人梯队建设制度

经过调查和了解,许多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都存在合伙人的梯队制度,即将合伙人分为一级合伙人、二级合伙人(有的事务所则将其分为无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这些事务所之所以要建立合伙人梯队制度,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培养人才,使年轻、优秀的律师能够脱影而出,以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逐步扩大事务所的规模。由于在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成为一级合伙人需要较高的条件,因此,设置二级(或有限)合伙人制度,还可以让年轻的优秀律师在事务所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过度,使他们先以一个相对较低的标准先加入到合伙人队伍,在逐渐过度到一级合伙人队伍中,这对稳定事务所的律师队伍也有好处。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对加入二级合伙人的标准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二级合伙人的标准,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强调其应具备完善的法律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独立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的同时,仍然要求其达到一定标准的创收能力,一般要求创收

水平从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但也有部分律师事务所已不再强调其应具有创收能力,而以综合的业务能力和在事务所的执业年限作为评判标准,这主要是由于某些律师事务所已具备一定的业务规模,一级合伙人开发业务的能力较强,业务的数量并不是事务所的迫切需要,业务的质量要求已成为事务所的关注点,而某些律师开发业务能力可能并不强,但其本身已具备完善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能够圆满完成一级合伙人交办的业务,对于这些律师,使其成为二级合伙人,将有助于事务所继续开展业务并保持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稳定,这样的合伙人对事务所客户群的稳定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随着律师业的发展,随着律师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把优秀的但无创收能力的年轻律师晋升到合伙人队伍这种情况将日趋普遍。考虑到年轻律师的培养需要时间,一个法学院的大学毕业生到一个优秀的律师间需要一个成长周期,因此,各所对于从律师晋升到合伙人均规定了服务期限,一般为律师取得执业证后的五--七年后方有可能晋升为本所的合伙人。

但是,事务所完整意义上的合伙人应当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级合伙人。二级合伙人由于没有参与事务所的发起投资,没有签署合伙协议,其对外只承担有限责任,而且其所能达到的标准与一级合伙人所要求的标准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从法理角度讲二级合伙人并不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完整意义上的合伙人。当然,二级合伙人也不同于事务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合伙人的部分权利:比如其可以独立开展业务、可以在一定

程度上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可以参与一定比例的利润分配等等。正是由于二级合伙人的上述特性,笔者认为,事务所仍然应当加强对二级合伙人的管理,防止出现因其以合伙人的身份对外执业而给事务所带来的潜在的风险。。

(三)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

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事务所进行整体管理的基础,能否正确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将直接关系到事务所的稳定与发展。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利益的分配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平均分配制;(2)份额分配制;(3)各自提成制;(4)计点制。

1、平均分配制

所谓平均分配制,是指合伙人均摊成本,均享收益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分配方式下,合伙人间不再计算每个人的创收数额和应摊成本,每年的事务所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由合伙人等额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方式比较适用于合伙制事务所的发展初期,此时事务所的规模较小,业务量也较少,合伙人之间的业务能力没有明显差异,合伙人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如何尽快拓展业务,而较少关注个人利益。因此,在发展初期采用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队伍的团结,促进合伙人之间的协作,并通过这种团队的形式使合伙人互相进行磨合,建立起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具体来说,其优点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