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2016年新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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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电调控〔2016〕11号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的通知

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各发电企业:

为更好地适应电网发展及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组织对《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进行修编,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原《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川电调控〔2012〕132号) 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联系人: 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袁贵川 联系电话: 13880804442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2016年1月 28 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本部及所属基层单位)附件: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发布

批准 石俊杰 复审 李镇义

审核 李 旻 庞晓艳 李 焱 王 伟

初审 周 剑 李 建 李 响 陈 军 邹 琬 高 剑 路 轶 张 颖 张弛(女)梁汉泉 主要编写人员

张宏图 袁贵川 张弛(男) 胡与非 杨向飞 孙 毅 李 婕 温丽丽 陈 颖 李 熠 柏小宏 王 亦 沈伟年 杜成锐 钟甜甜 方 堃 朱小红 吴 磊 张国芳 李春艳 陈 昶 向 博 宋永娟

刘海洋 郭 亮 何 锐 郭 琳 赵 静 杨 琪 胡科华 王莉丽 郭 果 钟 华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1 总则

1.1 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保障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四川电力系统内各级电网企业及其调控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1.3 四川电力系统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

1.5 电力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力系统内共有五级调控机构,依次为: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国家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在本规程中特指国家电网西南电力调控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地市(区、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 1.6 本规程是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的基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控制有关的行为。四川电力系统内各级调控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单位的调度控制规程或现场规程、规定,所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7 四川电力系统内的各级调控机构以及发电、供电、用电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

非电力调度控制系统人员凡进行涉及四川电力调度控制的有关业务时,也必须遵守本规程。 1.8 本规程由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2 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2.1 调度管辖范围(以下简称调管范围)是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供、用电系统,包括直接调度范围(以下简称直调范围)和许可调度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

2.2 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供、用电系统属直调范围,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 2.3 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对上级或同级调控机构直调发、供、用电系统运行有影响时,应纳入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范围,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

2.4 上级调控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可将直调范围内发、供、用电系统授权下级调控机构调度。

2.5 调管及监控范围划分原则 2.5.1 省调直调范围

2.5.1.1 四川电力系统内国调、分中心授权调度的500kV系统。 2.5.1.2 四川电力系统内重要的220kV网架、地区电力系统间220kV联络线和220kV电厂并网线路。

2.5.1.3 四川电力系统内在全省消纳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2.5.1.4 国调、分中心授权调度的其它设备。

2.5.2 省调许可范围:对省调直调系统运行有影响的发、供、用电系统。 2.5.3 省调监控范围:四川电力系统内500kV变电站设备。 2.5.4 地调直调范围

2.5.4.1 地区电力系统内省调授权调度的220kV系统。 2.5.4.2 地区电力系统内110kV及以下系统。

2.5.4.3 地区电力系统内在本地区消纳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