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2016年新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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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水电厂水库运行方式预测及新能源预测。 e.本年度电网结构分析、短路容量分析。 f.电网潮流计算、 N-1 静态安全分析。 g.系统稳定分析及安全约束。 h.无功电压分析。

i.电网安自 装置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 j.调度系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k.电网运行年度风险预警。

l.电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 电网结构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m.下级电网年度运行方式概要。 4.3 丰(枯)期运行方式

4.3.1 在年度方式基础上,根据丰(枯)期供需形势、基建进度以及系统特性变化等情况,省调统一组织、滚动校核220kV以上重要断面稳定限额,统一制定丰(枯)期电网稳定运行控制要点。

4.3.2 各级调控机构依据丰(枯)期主网稳定控制要点要求,按照调管范围制定丰(枯)期电网稳定运行规定。 4.4 月度运行方式

4.4.1 在丰(枯)期运行方式基础上,根据月度供需形势、基建进度、开机方式、检修计划以及系统特性变化等情况,各级调控机构应校核重要断面稳定限额,并制定月度电网稳定运行控制要点。省调负责统一组织校核220kV以上重要断面稳定限额。

4.4.2 省调组织各地调完成月度检修计划安全校核流程,编制月度校核报告。 4.5 临时运行方式

4.5.1 针对电网特殊保电期、重要检修、系统性试验、重大运行方式变化等临时运行方式,调控机构应按调管范围进行专题安全校核,制定并下达安全稳定措施及运行控制方案。 4.5.2 重要临时运行方式的运行控制方案应经本级电网企业批准后执行;对系统整体安全运行影响较小的,应经本级调控机构批准后执行。

4.5.3 对上级调控机构调管的电网运行有影响的安全稳定措施及运行控制方案,应报上级调控机构批准;对同级调控机构调管的电网运行有影响时,应报上级调控机构协调处理,统筹制定运行控制要求。

4.5.4 安全稳定措施及运行控制方案应在临时运行方式开始2个工作日前完成制定和下达。 4.6 在线安全稳定分析

4.6.1 调控机构应按规定开展在线安全稳定分析,评估电网安全裕度;电网重大方式调整前,调控机构应启动独立或联合预想方式在线计算;电网发生严重故障后,调控机构应启动独立或联合应急状态在线分析。

4.6.2 在线安全稳定分析应涵盖调控机构调管范围内所有重要发输变电设备,模型及参数应与离线计算保持一致,故障集全网统一。 5 调度计划管理

5.1 调度计划包括发输电计划和设备停电计划。按照安全运行、相互配合、供需平衡和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的原则,统筹考虑年、月、日发输电计划及年、月、周、日设备停电计划。 5.2 发输电计划编制原则

5.2.1 调控机构直调的发电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应纳入相应调控机构的发输电计划范围。

5.2.2 月度发输电计划应在年度分月发输电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跨区跨省交换计划、用电负荷需求、水情预测、电网安全约束及设备停电计划等因素进行编制。

5.2.3 日前发输电计划应在月度发输电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次日跨区跨省交换计划、水情、气象、电网约束及设备停电计划等因素进行编制。

5.2.4 编制发输电计划时,应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输电网络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和检修备用容量。各种备用容量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要求。

5.2.5 发输电计划(包括大用户直供、替代等交易)应通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 5.3 设备停电计划编制原则

5.3.1 设备停电计划管理包括输变电设备计划停电管理和发电设备计划检修管理。

5.3.2 凡因检修、改造、试验、建设、市政施工等所需发输变电设备停电、检修的应纳入设备停电计划,且均应服从调控机构的统一安排,并遵循下级调控机构服从上级调控机构安排的原则。

5.3.3 设备停电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年统筹、月计划、周安排、日管控”的停电管理流程,确保设备计划停电检修工作的正常秩序。

5.3.4 上级调控机构直调及许可设备停电计划按上级调控机构规定执行,经上级调控机构批准后纳入本级调控机构的设备停电计划。 5.4 年度设备停电计划

5.4.1 每年9月底前,设备运维单位和各发电企业根据年度运检、建设、试验、市政施工等工作计划提出设备停电需求,优化整合,统筹协调,制定停电建议计划,并报送相应调控机构。下级调控机构应按规定将上级调控机构直调及许可设备停电建议计划报送上级调控机构。

5.4.2 每年12月前,调控机构根据年度停电建议计划,结合电网运行特点、年度负荷预测、年度电力电量交易计划等因素,组织各相关单位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后制定正式年度设备停电计划。

5.4.3 年度设备停电计划原则上不安排同一输变电设备年内重复停电;对电网结构影响较大的项目,应通过专题安全校核。

5.4.4 国调及分中心统一制定500kV及以上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年度设备停电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跨月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提前向相关调控机构履行审批手续。

5.4.5 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应考虑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电力电量平衡、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等因素,相互配合,统筹平衡。300MW以上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需经全网统筹后,按调管范围发布。 5.5 月度调度计划

5.5.1 月度设备停电计划

5.5.1.1 每月10日前,设备运维单位和各发电企业应依据年度计划安排,将次月度设备停电计划建议报送相应调控机构。调控机构审核后下达月度设备停电计划。

5.5.1.2 月度设备停电计划以年度设备停电计划为依据,未列入年度设备停电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列入月度计划。对于月度新增重点工程、重大专项治理、缺陷处理等项目,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说明,并通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列入月度计划。

5.5.1.3 调控机构应对月度设备停电计划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预案,发布预警。对可能构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停电项目,应提出预控措施,并按规定向相应监管机构备案。 5.5.2 月度发输电计划

5.5.2.1 每月15日前各直调电厂、调控机构应按要求将次月的发、用电计划报上级调控机构。 5.5.2.2 调控机构根据上级调控机构月度发输电计划,统筹考虑次月购售电计划、负荷预测、发电能力、电网约束及检修安排等因素,确定次月发输电计划,并于月末下发执行。 5.5.2.3 省调应编制月度发电机组组合并上报国调及分中心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