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睛弱视的配镜原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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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视的配镜原则

大部分弱视儿童均为屈光不正性弱视和屈光参差性弱视,即使在斜视性弱视和先天性弱视中,亦有不少患儿存在屈光异常。因此矫正屈光,予以一个比较清晰的聚焦视网膜成像以改善黄斑区的功能,实是治疗儿童弱视的首要步骤。它可以矫正屈光不正以促进视功能发育,还可以减轻或消除眼位的偏斜,改善空间频率的敏感度。

弱视儿童的配镜种治疗性配镜和一般的光矫性配境完全不同。它必须以阿托品散瞳验光的屈光度数为基础(应以检影为主、电脑验光的数据为参考),参照弱视儿童的相关年龄和弱视的程度,扣除其生理性屈光范围,考虑双眼平衡,再结合原瞳孔的实际试戴效果,才可设定配境度数。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和治疗效果的进退,每半年或一年应作阿托品散瞳验光复查屈光度的改变,适时的更换相应的镜片。

配戴矫正屈光不正的眼镜:多数弱视患者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屈光不正,首先需要配戴矫正眼镜,其配镜原则如下: 一、无斜视的弱视

按验光结果,以矫正视力最佳为原则,根据屈光状态、视力、年龄、给予配镜处方。在试镜基础上,在获得最佳视力的镜片中进行筛选,远视眼中可选其中较高屈光度镜片,近视眼选较低屈光底镜片。 1、 远视

根据患儿年龄,扣除其生理性远视度数配镜。 例如:

(1)年龄 4~5岁 验光 +5.0DS 配镜 +3.0DS或+3.50DS (2)年龄 6 岁 验光 +5.0DS 配镜 +4.0DS

(3)年龄 5 岁 验光 +5.0DS^+1.25DC*90 配镜 +3.50DS^+1.0DC*90 (4)年龄 5岁 验光 +5.0DS

三周复验 +3.50DS→0.2、+2.0DS→0.5,仍应配镜+3.50DS。

(5)若年龄< 4岁,阿托品散瞳验光,其远视度数<+2.50DS者,一般不予配 镜,可随访观察。 2、高度远视

最好配两副眼镜,足矫镜用以训练时戴和近用;平时戴镜度数则以扣除相关年龄的生理远视度数来配。如:验光+8.0DS,配镜:训练或近用取+8.00DS,平时戴+6.50DS。若矫正视力< 0.1,首次配镜应予足矫,配镜+8.0DS,每1~2个月复查,6个月根据视力的进步,另配一副扣除生理屈光度(如减去2.0D)平时戴用。高度远视戴镜者在眼球转动测试或上下视时,视线会偏离镜片光学中心而产生三棱镜效应,易致视疲劳和不适应。因此,两眼镜片光学中心距离最好取看远和看近时的平均值。 3、屈光参差

两眼眼球相差在3.0DS以上,或者散光相差> 2.0DC,则应认为有屈光参差。儿童的参数为球镜≥1.5D、柱镜为≥1.0D。

配镜时原则上两眼度数不能相差3.0DS以上,否则易因双眼像差明显而不适应。 如:

(1)验光:右眼 +2.0DS 左眼 +5.50DS^+0.75*90

配镜:①右眼 +1.0DS 左眼 +4.0^+0.50*90 或② 右眼 平光(遮盖) 左眼 +5.0^+0.50*90

(2)验光:右眼 +1.50DS→1.2 左眼 +7.0DS→0.2 配镜:右眼 平光 左眼 +6.0DS或+6.50DS

若不遮盖右眼,虽不会引起复视,但因左眼视功能被右优势眼所抑制,实际上左眼的戴镜不起效应,不能引起兴奋刺激作用。 4、散光

循规与斜规散光在配镜时应稍减度数,一般取低矫到最好视力,对于较高散光度数更应在第一次配镜时予以适度降低。 例如:

(1)4~5岁 验光 +1.50DS^+1.00DC*90 配镜 +0.75DC*90

(2)4~5岁 验光 +4.0DS^+2.50DC*90 配镜 +2.50DS^+2.0DC*90

(3)4~5岁 验光 +3.50DS^+1.50DC*65 配镜 +2.00DS^+1.25DC*65

(4)逆规散光应予足配或第一次稍低配,待适应后再予调整。如:

验光+2.0DS^+3.5DC*180、配镜+0.50DS^+2.50DC*180,待3~6个月后,再换镜 +0.50DS^+3.50DC*180

验光 +1.0DS^+2.0DC*180、配镜 +2.0DC*180或+1.75DC*180。 5、近视

儿童的近视性弱视一般都是病理性近视,应及早诊治,并因其近视程度发展较快,可以早在2岁前就予以阿托品散瞳验光配镜矫正。起初,它常以混合性散光的形式出现,以后转为复性 近视散光,且散光度数较大,它往往与先天性弱视同存或与其他先天性眼病同存,可有明显内斜。因此,配镜矫正仅为其治疗的第一步,应考虑有其它治疗的配合。

第一副镜片可以配得稍浅,以使患儿能适应肯戴,若短期内患儿戴镜适应好,即应改为足矫。以后应每隔半年或一年作阿托品散瞳复验,予以基本足配。

二、伴内斜视的弱视

首次配镜要给予足度镜矫正,配镜后要定期复查视力,每半年至1年重新散瞳验光1次。调节性内斜视在维持眼位正、视力好的情况下酌情减低球镜片,通常1年减少1D;部分调节性内斜视或非调节性内斜视再次验光时应适当减少远视度数,避免出现调节麻痹。

这种内斜常与看近时过度调节有关,因此对中度以下的远视,原则上应予以足矫。高度远视者,若矫正视力> 0.1,可足矫或稍减去部分生理性远视度数;而低度远视者则除应予足矫,还应考虑其弱视是否另有原因。 如:

1、年龄4~5岁 验光 +4.50DS 配镜 +4.0DS或+4.50DS 2、年龄 6岁 验光 +8.50DS 配镜 +8.0DS或+8.50DS

3、年龄4~5岁 验光 +8.0^+1.0*90

配镜+7.50DS^+0.75DC*90或+8.0DS^+0.75DC*90 三、伴外斜视的弱视

学龄前儿童,如远视度≤+2.50D,且对视力影响不大,可暂不配镜。超过+2.50D时应获得最后矫正视力较低度数处方,但一般减少不超过1/3。如果屈光不正为近视性,按散瞳验光结果给镜。

远视者应给最好视力的最低度数,学龄前儿童外斜弱视≤+2.50DS则一般不予配镜,近视者应予最好视力的较高度数。 如外斜10度:

1、年龄 5~6岁 验光 +4.0DS 配镜 +2.0DS

2、年龄5~6岁 验光 -1.0DS^-2.50DC*180 配镜 -1.0DS^-2.0DC*180

3、年龄5~6岁 验光 -1.0DS^-2.50DC*90 配镜 -1.0DS^-2.50DC*90 四、带有散光的弱视

原则上不予增减,按实际结果处方。对高度远视散光与近视散光,可酌情减量。应半年至1年验光1次,根据屈光状况、斜视度及矫正视力情况的变化而变换眼镜度数。

这类弱视儿童的屈光异常比较常见,日后多演变为复性近视散光,它的配境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近散易使视力提高,但因主要度数为近视范畴,其以后演变的近视度数上升可能也较快。 2、验配原则上应尽可能配戴远散,但其弱视的视力提高相对较慢。

3、先配近散,待视力上升稳定后再转换成远视。但有些弱视儿童的近视不一定可以转换成远散,或者达不到近散的矫正视力。 例如:年龄:4~6岁:

(1)验光+0.75DS^-1.25DC*80 配境-1.0 DC *180或+1.0DC*90 (2)验光+1.0DS^-1.50DC*180 配境-1.25DC*180或-0.25DS^+1.25DC*90 (3)验光+1.75DS^-2.75DC*180

配境-0.50DS^+2.25 DC *90或+0.50DS^-2.25DC*180 (4)验光+1.75DS^-4.50DC*180 配境+0.50DS^-4.0DC*180 (5)验光+2.0DS^-2.50DC*180 配境+2.0 DC *90或+0.50DS^-2.0DC*180 五、配境后随访复诊

配境后一个月应复查戴镜效果,以后每隔3~6隔月复查,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随访中应注意双眼矫正的屈光度平衡,注意因戴足矫镜而引起的外斜。要考虑到患孩戴镜的几种不适应可能性: 1、验光不准,或处方时换算差错; 2、镜片安装位置不合适,或镜架变形; 3、镜片光学中心制配不准确。 注意:

轻度和中度弱视儿童经配镜矫正屈光后,视力有逐渐恢复正常的可能;而高度远视和混合散光者则除戴镜矫正屈光,还必须进行综合训练治疗。

六、弱视儿童治愈后脱镜指标

脱镜的标准应符合以下四项指标或无远视散光符合以下三项指标者: 1.双眼裸远近视力≥1.0半年以上,视力不下降或没有降至1.0者。

2.眼位:正常

3.远视屈光度≤+3.00DS 4.远视散光度≤+1.25DC 一.儿童散瞳原则:

1.8岁以下儿童: 全部阿托品散瞳验光

1)不合并有斜视、合并外斜视儿童阿托品散瞳三天。 2)合并有内斜视儿童阿托品散瞳五天(去除调节因素)。

3)弱视儿童,能够经常坚持戴镜,换眼镜前由医生决定是否可以用米多丽散瞳验光(调节放松)

2.8岁以上儿童:

1) 初诊儿童主诉视力不佳,米多丽或者托品酰胺散瞳验光。 2) 散瞳验光后视力不能矫正者,转弱视斜视门诊请医生诊治。 3) 合并弱视的儿童用阿托品散瞳验光。

4) 验光后,如果是单纯近视,验光室可直接复验后处方配镜。

5) 验光室对于一些特殊配镜儿童可以请医生会诊配镜方案(高度近视、大度数散光、进行性近视儿童)。 二.儿童配镜原则:

1.不合并斜视弱视(不合并弱视)

1)近视为最佳视力的最低度数矫正,视力矫正到1.0即可

2)远视减去调节配镜,由验光师试镜并根据视力和症状配镜(远视减掉1D调节) 3)对于不配合检查的患儿近视常规配镜,远视再减除1D的调节配镜。 2. 弱视的儿童配镜(不合并斜视) 1) 6岁以下儿童,远视、散光足量矫正。

2) 6-9岁儿童,高度远视适当减少,散光足量矫正,二次配镜时远视给足。 3) 9岁以上儿童,高度远视,高度散光按照2/3首次配镜,二次配镜争取给足。 4) 屈光参差儿童,低龄儿童可以超常量给镜(双眼可超过300度以上)。大龄儿童根据医嘱适当逐情给镜。

3. 弱视儿童配镜(合并斜视):

如果弱视合并斜视需要治疗,则按弱视配镜原则配镜,不考虑斜视情况,弱视治愈后再根据斜视及手术配镜原则配镜。 4. 斜视儿童配镜(不合并弱视) 1)外斜视、外隐斜 A.合并远视,低矫配镜 B.合并近视,足量矫正 2)内斜视,内隐斜 A.合并远视,足量矫正 B.合并近视,适当低度矫正

C.调节性内斜视,远视全矫配镜,换镜时要根据同视机检查结果适当减远视度数,应该在保证斜视度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减少远视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