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顶精文2019DH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200篇)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卓顶精文2019DH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200篇)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d01147d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38

我们大家都期待已久了,因为他在刑事辩护方面在全国都非常出名,我希望能听听他的课学到一点点皮毛。他给我们将了刑事案件的受理、刑事案件的阅卷、会见、刑事案件的庭审中的各种技巧,他的课非常的生动,我们所有的学员都听得很认真还有点意犹未尽。 95、2018年11月28日

上午学习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主讲人是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教授,主要内容有自我保护原则、有利被告人原则、独立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证据为本原则、兼顾社会效益原则等。

下午学习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基本技能,主讲人是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主任。

96、2018年11月29日

上午学习律师业务开拓与发展方向,由省律协会长戴会长给我们讲课,主要内容有市场导致必然的竞争与业务开拓、市场的形成、自由准入导致表象饱和与法律服务需求日趋增加、法律服务市场前景等等。

下午由省律协副会长、博鳌所主任刘主任给我们讲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并购重整律师实务,她给我们列举了一些案例然后进行分析解说,并且引出相关的法律、法规,这节课我听得很有兴趣,可能是我一出来就接触了破产重整的案件的原因吧。

97、2018年11月30日星期日

上午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唐主任讲课,主讲内容是公司法律诉讼实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律师诉讼理论、公司纠纷的特征、公司纠纷解决途径、公司诉讼分类等等。

下午学习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由省律协秘书长周秘书长主讲,主要内容有律师职业的沿革、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实习律师应该学习什么等等。

98、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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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学习涉及婚姻家庭案中律师必备文化常识及新业务技能,主讲人是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尹主任,主要内容有社会性别与文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常识及律师基本技能、应对替代性创伤与职业等。

下午学习房地产业务律师基本技能和实务,主讲人是省律协副会长、湖南金州所主任杨主任,主要内容有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应掌握的知识和技巧、商品房开发中的法律问题等等。 99、2018年12月2日

上午学习涉外业务法律实务,主讲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主任,主要内容外贸代理公司、外贸公司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关系、国际贸易的支付问题等等。

下午学习知识产权业务基本技能。 100、2018年12月3日

上午学习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 下午学习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101、2018年12月4日

上午学习律师谈判基本知识与技巧。 下午学习税务法律业务操作技巧。 102、2018年12月5日

上午学习金融证券业务基本技能。 下午学习律师文书制作技能。 103、2018年12月6日

上午学习行政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下午参加律协组织的这次培训班的考试,考试过后我们顺利的拿到了结业证书。

104、2018年12月7日星期日

终于结束了为期两个星期的培训,今天可以好好休息了。每天不到7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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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开车过去晚上又赶着下班高峰开一个小时才能到家,还是个手动挡的破车,路上真的挺累的,脚都踩得酸掉,每每到家都瘫在沙发上动也不想动了。 105、2018年12月8日

今天在宁乡坐班,起草金海小学的易址办学三方协议、补充协议。 106、2018年12月9日

看看法条,司法解释。有句话咋说呢..磨刀不误砍柴工...有种高大上词汇叫做“后发优势”。 107、2018年12月10日

今天我打了几个电话,是占用公司车辆的人的电话,我们作为管理人需要把公司的资产理清楚,然后把资产追回。我跟他们打电话了解车辆情况,并且要求他们把占用的公司财产还回来,但是他们的态度都很强硬,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拒绝返还财产。他们这样的行为我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他们好像满不在乎的就把电话挂了。 108、2018年12月11日 法院旁听案件开庭: 案件一:合同纠纷 原告:某自然人甲 被告:某商贸公司乙

第三人:某商贸大厦丙(法院未追加)

案件事由:2018年,丙公司因欠甲货款,故与甲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以其商厦某两间店铺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间的使用权抵消债务。之后又反租给丙,由丙支付租金。2018年,丙因为资不抵债,其商厦被法院强制拍卖,后被乙依法拍得,而拍卖公司拍卖时未告知乙该商厦有重大瑕疵。2018年,2018年,乙对商厦大幅度整修,一家店铺被拆除,另一家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甲的利益受损。

原告请求:被告乙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修整期间的损失。依据:买卖不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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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被告认为:1.甲与丙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系买卖合同。甲应当起诉丙的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2.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理由是2018年法院拍卖时原告就应当知道该事实。 关于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原告认为商厦被拍卖时,并未告知其本人,直至2018年8月参加诉讼才知道两间店铺被损毁。 关于此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是租赁合同; 二.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前者有待争议,后者因被告举证不清晰,经合议庭合议,由原、被告提交代理词,交合议庭评议。 个人想法:

一.从原告代理人角度来说:

不管是以物抵债协议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原告与丙之间的租赁关系都是成立的,依据合同法229条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被告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再由被告从拍卖价款中获得相应补偿; 二.从被告代理人角度来说:

1.说明甲与丙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就是买卖合同,用债权购买使用权,后来的反租行为不是租赁,而是交付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卖方的使用权有瑕疵,买方应当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这一点应详细向法庭解释。

2.即使买卖不破租赁这一观点成立,也只应由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应由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因为这是丙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且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时没有调查清楚,被告方无过错。应由丙或者拍卖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我认为的瑕疵:

1.原告律师的证据目录做的不够详细,严重拖延法庭审理时间;

2.原告律师在关于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时,列举过于冗杂,有好几个证据会不小心被被告抓住证明原告已知道事实。这一证据责任应由被告方承担,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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