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不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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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切实贯彻落实《劳动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不在岗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权利,促进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用人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内部待岗、长病、长假人员以及自谋职业和外出劳务人员。具体为:1、长假为每年请事假一次性或累计超过两个月以上者。2、长病为每年请病假一次性或累计超过医疗期者。

二、长期不在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三、基本原则

1、因改革、调整而待岗的员工,尽可能进行内部分流安置;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大龄职工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2、已实现公司外再就业的,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自谋职业(如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从事3年以上外出劳务的,与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3、擅自离岗、请长假人员,应重新明确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及时解除,请长假人员按规定签订协议,变更劳动合同。

三、具体办法

(一)内部待岗人员。

1、因用人单位生产布局调整、劳动组织调整或生产任务不足,出现暂时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实行内部待岗。

2、因个人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在安全、劳动纪律等方面发生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又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部待岗。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内参加公司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公司空缺岗位和竞争上岗,待岗人员的待岗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待岗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待岗期满,员工仍未能竞争上岗或不接受公司提供的工作岗位的,视为请长假人员。

(二)擅自离岗、超假不归人员。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旷工予以除名,其个人档案及处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部门。

(三)已到外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以及3年以上外出劳务人员。用人单位应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四)外出劳务人员。协议期内,未按照协议缴纳管理费或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未继续签订协议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病、非因工负伤人员。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终结,参照致残程度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符合退养条件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不符合退养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按

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六)职业病、因工负伤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