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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诉、治安案件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被查实,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法规、强制性条文,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市建委建立考评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市标化样板工地的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及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工程开工15日内将创建计划(附表一)报工程所属监督机构和市建委,工程主体结顶(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10日内将申请考评表(附表二)报市建委,由工作组进行实地检查考评,主要内容是核查各项申报条件,检查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台帐以及现场落实管理部门布置要求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实施情况等。工程竣工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表(附表三)由各相应管理部门填写意见后汇同其它申报材料上报市建委。

第十二条 每年 10月下旬开始,市建委从评审委员会中抽调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和日常管理情况,对工程形成综合评价,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听取汇报、抽查资料、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最后评审出当年度市标化样板工地。

第十三条 申报市标化样板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1、《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本表一式两份,其它资料一份);

2、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4、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市标化样板工地的总结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网络、实施计划和措施、实施的主要经验等。(字数不少于1500字)

5、建筑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及市政工程主要施工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一套(照片需在背面注明时间、部位,并由施工、监理企业签章确认)。

6、工程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7、相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

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8、工程监督机构《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报告》(参照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评价报告的试行办法》,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提供)。

9、工程达到各地(部门)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要求的证明材料(文件形式,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提供)。

第十四条 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定在10月份。 第十五条 市标化样板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数量参考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标化样板工地的创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的动态跟踪管理,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工程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创建工作。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创建工程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实行基础、主体和装饰阶段的不告知抽查,抽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抽查内容包括市场行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方面。如检查中有两次及以上达不到创建要求的,即实行动态否决,取消项目参评资格,并报市建委。要及时掌握和记录日常的检查和管理情况,待工程竣工后及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作出评价并在申报表中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将工程的创建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加强现场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各项工作;各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及时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要做好日常的检查管理记录,并如实在申报表中填写意见。 第十八条 市建委对创建工程建立管理档案,及时掌握和记录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业绩和问题,除工作组在工程主体结顶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外,还将不定期从评审委员会抽调人员,对创建工程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结果都将如实记录,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椐。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到对申报工地投诉经查实的,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应在跟踪管理档案和申报表中如实记录。

第二十条 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工程经网上公示并经市建委审查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检查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市标化工样板地的承建单位及参建单位授予《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证书和奖牌,并由市建委发文进行全市通报表彰,获奖工地及其承(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在有关媒体及信息网站公布,并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标化工样板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建委设立监督电话:87020195接受投诉举报,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评审前后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其评比资格或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如有变动,另行发文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见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实施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管理办法。

附件2:创建计划表

附件3:申请考评表

附表4: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