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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20日

荆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1 / 2

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及县(市)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辖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安监、质监、工商、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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