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金山湖片区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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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 被拆迁人要求按评估价值补偿的,房屋被拆迁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拆迁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二)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

(1)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取得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营业地址与被拆迁房屋地址相同;

(3)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经税务登记且持续依法纳税。 2. 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按符合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永久性工业、仓储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拆迁人要求按评估价值补偿的,房屋被拆迁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拆迁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

按6个月计算。

(三)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由签约双方依法处理,拆迁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协助。

对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仍在实际生产经营,并根据拆迁实施单位的要求,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租赁“住改商”房屋经营的,按出租人“住改商”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偿;租赁工业、仓储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出租人工业、仓储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偿。但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剩余租赁期限补偿。

十、奖励

对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拆迁人给予限时搬迁奖励;对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增加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一)房屋被拆迁人自拆迁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拆迁实施单位清拆的,

按符合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200元、100元限时搬迁奖励。限时搬迁奖励金每户最少2万元,最多10万元。杂物间、牲畜舍和简易房等附属用房不计算奖励金。超过45日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拆迁实施单位清拆的,不予(或取消)此项奖励。

(二)鼓励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对符合房屋置换条件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置换,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拆迁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拆迁实施单位清拆的,在按本条第(一)项给予限时搬迁奖励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金500元,两项奖励金合计每户最低3万元,最高24万元。超过45日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拆迁实施单位清拆的,不予(或取消)此项奖励。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顺序与安置房选择的先后顺序挂钩,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选择安置房。

十一、其他

(一)被拆迁的永久性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证载面积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和

房产证的,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测量规范进行测量。测绘机构对测绘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收到补偿款或选定安置房后,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全部产权资料原件交给拆迁实施单位,并配合拆迁实施单位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三)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事项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遇到的个案问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惠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