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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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JSCORS、RTK进行界桩点放样,也可采用全站仪用极坐标法进行放样。

5、当采用全站仪在基本控制点上不能直接放样时,也可采用在图根导线点或增设支线点上放样。增设支线点不能超出2站;使用全站仪放样时边长不宜超过300米。

6、界桩点放样前应对测站和方向点的坐标和高程进行检核,满足规范要求后方能进行放样。

7、界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厘米;按洪水位确定的界桩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15厘米。 6.6 河道管理范围线图绘制

1、河道管理界线图上用红色实线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线,线宽为0.6毫米。 2、河道管理范围界线桩点用红色圆圈表示,直径1.5毫米,桩点符号内线条作掏空处理,界桩编号在桩位旁标注,不要压盖河床,等线体字高2.0毫米,颜色为红色。

3、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图上应适当标注特征拐点的坐标,采用引线标注,HZ字体字高2.0毫米,颜色为玫红色;无拐点的顺直河段按1公里间距标注。

4、根据图面负载适当、注记清晰匀称的原则,标注相邻界桩点间距,字头朝向河道内侧垂直管理范围线注记,HZ字体字高1.5毫米。

5、河道管理界线图的分幅、字体规格、图框注记整饰等应按《地形图图式》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图表示方式见附录D。 6.7 数据信息化准备

1、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数据入库代码应以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为依据制定,分类应与其一致、不冲突,对应要素的分类方法、分类体系和编码不与其矛盾。数据按照GIS表达标准,分点、线、面三种符号。满足数据没有空白代码或代码错误的地物。

2、要素应保证其完整性。

连贯的线状地物和面状地物不得因注记、符号等而间断,如河流不得因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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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地物而间断,等高线不能因高程点的注记而间断。保证数据没有悬挂点和伪节点、重点和重线、线条自相交或打折。

3、拓扑关系应正确。

面状地物应严格封闭,如:房屋、水系等;相连要素,相接要素必须严格相连,相接。

4、数据分层正确。

地形要素需满足基础地理信息标准,增加界址点界址线等图层,各要素应单独建图层。层名和要素代码:管理范围界址点(JZD 301000)、管理范围界址线(JZX 300000)、界址线长标注(JZXCBZ 302010)、坐标标注(ZBBZ 302000)、桩号(ZH 301001)、保护范围线(HLBHFWX 181110)、保护范围面(HLBHFWM 181100)、修测堤肩线(XCDJX 181111)、实测堤脚线(SCDJX 181112)。

5、属性填写应规范、正确。

要素分类代码、河流保护名称为必填字段,所填属性是否为空值,是否具有唯一性;所有属性项值的填写都不能包含空格。 6.8 测绘成果资料

1、控制点(放样起算点)成果表,见附录B;

2、RTK测量七参数转换报告或导线测量平差计算报告; 3、已知点检测校核表,见附录C;

4、河道管理范围线和保护范围线平面图,见附录D; 5、移位界桩点之记,见附录I;

6、界桩身份证成果,说明界桩所在位置、河段、坐标,点位略图和界桩照片,见附录G;

7、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点坐标成果表,见附录J; 8、以上成果资料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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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7.1管理线桩(牌)及告示牌的设置 7.1.1管理线桩(牌)设置

1、已实施管理范围线界桩布置的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根据本次要求进一步复核,间距过大的,需加密。对于已埋设且位置准确的桩,原则上不重新制作,内业整理须统一编号。

2、桩(牌)间距和顺序确定。设置河道桩(牌)时,城市(镇)段桩(牌)间距一般不大于100米,非城市(镇)段桩(牌)间距一般不大于200米,桩(牌)布设顺序按河道行洪、排涝方向自上而下,面向下游分左、右编号;设置闸站工程桩(牌)时,在其管理范围顺时针布设界桩;设置湖泊(水库)桩(牌)时,首先在地形图上,确定各个湖泊0001号界桩位置,然后按顺时针方向沿保护范围线平均每100~200米布设一座界桩,省管湖泊在原有界桩基础上加密。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已有护栏作为管理范围标识的,管理界桩布置间距可加大。

3、在下列情况应增设桩(牌):码头、桥梁等重要涉水项目处;河道(湖泊)转交(角度小于120゜)处;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4、在临近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荒山、森林处的河道、湖泊、水库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并采用其他方式明确界址。

5、在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湖岸段可增设告示牌。

6、在相邻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处埋设界桩时,根据其级别埋设界桩,若平级,则以布桩的顺序确定。具体见7.2节界桩编号。

7、界桩点位能控制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基本走向。 7.1.2告示牌设置

应在不长于1公里的河岸范围内设置告示牌。其中,对重要河道、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岸应加密。 7.2 界桩编号

(1)界桩编号由河道(湖泊、水库、闸站工程)名称、县(市、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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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字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和界桩号组成,各市、各厅属管理处直管工程视同县编号。界桩号用阿拉伯数字0001、0002、0003流水编号,每条河道(湖泊)统一进行编排,其中河道区分左右岸。如柴米河跨宿迁和连云港市的沭阳县和灌南县,分县管理分县编号,第8号界桩编号沭阳境内为“CMH-SY左0008”,灌南境内为“CMH-GN左0008”,其中“CMH”为柴米河拼音缩写,“SY、GN”分别为沭阳、灌南拼音缩写;如长江南京段,为市管河道,可统一编号,第8号界桩点编号为 “CJ-NJ左0008”,其中 “CJ”为长江拼音缩写,“NJ”为南京拼音缩写,“左”为河道左侧,“0008”为界桩号简码。

(2)两条河道(湖泊)界线交叉点及公共边界界桩编号以级别高低、平级河道以先勘定的河道(湖泊)界线为准,如长江和马汊河,以长江设立界桩,高邮湖与邵伯湖,以先勘定的高邮湖设立界桩。

(3)若在已立界桩之间需要加埋界桩时,其界桩编号在上一个原有界桩号后加“-”再加数字序号,保证同一河道(湖泊)界桩编号不重号,例如“CJ-NJ左0008-1”、“CJ-NJ左0008-2”,界桩简码则为8-1、8-2等。

(4)河道界桩的起点一般设置为河道的起点;湖泊、水库界桩的起点一般设立在市县交界处、重要的入湖及出湖河道、重要的水工建筑物等处。 7.3 桩牌制作安装技术

界桩及告示牌制作安装推荐采用以下形式。 7.3.1管理线桩(牌) 1、管理线界桩

(1)制作规格:形状为长方形柱体,四角切除棱角,切除棱角边长10毫米。高度1000毫米,横截面长150毫米×宽100毫米。

(2)标示:在向河道(湖泊、水库、水利工程)面喷涂“严禁破坏”(竖排,字规格为50毫米×50毫米),背河道(湖泊、水库、水利工程)面喷涂“严禁移动”(竖排,字规格为50毫米×50毫米),字体为黑体,颜色为蓝色,字间距20毫米。向河道(湖泊、水库、水利工程)面面左侧面从上至下分别刻注水利标志(蓝色,长50毫米×宽25毫米)、××河(湖、水库)名(红色,以柴米河为例,字规格为30毫米×30毫米,字间距5毫米,字数超过4个排两行、行间距10毫米)、管理范围线(蓝色,字规格为22毫米×22毫米,字间距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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