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word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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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编委会 编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9 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 骆 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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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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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而煤与瓦斯突出是造成煤矿瓦斯事故多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占全国煤矿井总数12577个的6%,比2007年增加了55处;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因此,重视和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煤炭工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以人为本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以利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

《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臵、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及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规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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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而在煤矿瓦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法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因此,《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本《规定》制定的直接依据。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地位。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股份制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煤矿企业;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与监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与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等。

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解读】 本条定义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在井田范围内,煤层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该煤层被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被认定为突出矿井。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解读】本条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井长)分别是企业、矿井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这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 规定煤矿企业、矿井应设臵防突专门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这同样也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的规定。防突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因此,有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完全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以满足防突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度是规范工作的依据和前提,也是检查工作和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尺度,为了确保防突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并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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