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e13303e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f4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单项工程(“技术复杂工程”按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1之规定);

(二)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

1

(三)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古建、非临时性布展等专业工程;

(四)列入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且对建设周期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项目;

(五)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分别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

第七条 承担招标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以及承担方案设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单位),可以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但应当将其承担工作的全部成果文件提交招标人公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工程总承包投标。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

2

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担任过类似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三者有其一即可)。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不得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参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活动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执行。

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数量要求分别不超过1项。其中,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即可。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参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所处的设计阶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提供齐全的地质勘察资料、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等基础资料,便于投标人准确理解招标需求、合理评估工程风险;

(二)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功能、投资限额、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细化设计指标要点;细化建设标准;细化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明确有关技术标准等,便于投标人科学、合理、准确、有深度、有针对性地编制投标文件;

3

(三)明确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明确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的编制深度,工程总承包报价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四)明确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再发包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工程允许分包的专业及范围、工程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范围;

(六)明确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BIM技术等; (七)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可以另行约定调价原则和方法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如果工程比较特殊,难以明确项目有关需求,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固定下浮费率的合同计价方式。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晰界定合同条件、工程计量、基准价确定依据和方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对于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招标人可以提供三个以上不同厂家品牌的同档次产品,并且明确投标人拟选择推荐的厂家或品牌以外的产品的,应经招标人同意。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