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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管理而建立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各类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以及规定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的总和。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是分别由劳动、民政、卫生等几个部门管理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方式起过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这种管理方式越来越无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越来越让人担忧: 一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国家直接管理的内容过多,社会化成分不足。从纵向权力划分看,中央政府事无巨细,都要做出详尽规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劳动者构成比较复杂、各地社会经济情况有很大差别的国家来说,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困扰了中央,也束缚了地方。从横向职能划分看,社会保障管理权限,依享受者身份逐次分割;全民企事业单位由劳动部门负责,行政单位由人事部门负责;即使同一项制度,也多由不同部门管理,如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全民企业由劳动部门管,一部分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由社会保险局(中心)管理。虽然很多地方的社会保险正在逐步实现社会统筹,但是社会承担的责任仍然不够明确。

二是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的法律管理和监督。以劳动保险为例,该制度建立初期,《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全国总工会为全国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劳动部为全国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但以后几年,这种部门间的监督职能逐渐弱化,从必要的监督程序、监督实施措施看,监督几乎消失了。同时,制度自身的控制机制更差,社会保障的享受者、待遇提供者(如医疗保险中的医院、医药行业)基本没有纳入监督的范围,缺乏费用意识,因而监督控制无从谈起。缺乏监督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不可能产生自动控制机制。

三是社会保障管理行政和事业不分。政府职能部门陷于具体业务之中,不仅难于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而且削弱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不利于政府部门履行和不断完善立法的工作职责。在具体业务方面,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业务由各单位直接管理,不仅分散了单位的精力,而且实际上仍在延续“单位保障”的做法,使各单位负担畸轻畸重、苦乐不均,无法发挥社会保障分担风险、社会调剂、互相互济、公平分配的职能作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应该: (一)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

建立统一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关于管理一体化的内容:统一社保对象、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服务、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经办机构,进行相对统一的运行方式,兼顾城乡、实行相对统一的政策。从社会保险业务方面来看,应当实行“五险合一”的管理,既体现了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也适应了杜会保险职能和强化服务的要求;又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是杜会保险业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唯一选择。

(二)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 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尽快建立起一套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目前只有国家宪法中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导向性的条款。因此,尽快出台社会保障已成当务之急。我们不妨分轻重缓急,从制定主干法入手,选择当前最紧迫和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立法,如:养老保险。另外中国存在的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在立法时均应予考虑。

(三)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及其运行机制 监督实际上也是一种管理,是民主管理的体现,真正完善的监督应该有一整套体系严密的、健全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应当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是对社会保障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进行评审、鉴定,以使社会保障的管

理符合国家的法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是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政府有责任组织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来对社会保障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组织应由政府、企业、公众代表(包括职工、个体经营者、离退休人员)组成,定期听取社会保障金收支、营运及管理的汇报,并应当委托审计部门和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机构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发挥其他组织和机构的管理职能

中国的工会组织要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要监督企业按时足额地交纳社会保险费;二是要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三是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四是要进一步推动送温暖活动的深入发展。

(五)政府承担责任与社会承担责任相结合,以社会承担为主 对社会保障来说,政府过多地集中权利和责任就是集中风险,由全社会合理地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则是分散风险。而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则应由政府、单位、个人三方来分担。对这项社会政策,政府主要职责是建立法律法规,组织社会统筹,化解全局性风险,增强社会安全感。结合实际,我国应由中央政府制定全局性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具体政策及实施办法的权力可下放到各地方政府。另外,可逐渐把一些适合由社会管理的业务管理权交由社会办理,实现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两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