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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交易后的资金清算和债券结算

一、资金清算

买断式回购资金清算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与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相同。

二、债券结算

买断式回购债券结算同样通过通过中央国债公司的簿记系统进行。金融机构需根据成交通知单的有关内容,根据债券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债券结算业务。

三、保证金、保证券操作方式

为保证成交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金时,交易双方应依法将该保证金予以特定化,可协商设定保证金的数量以及保管方式,并根据双方协议执行;设定保证券时,交易双方应就保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内容做出约定,由中央结算公司在提供方的债券账户上将约定的保证券冻结。

第四节 风险控制的制度安排和技术措施

一、制度安排

为了控制交易风险,人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对买断式回购业务做了具体要求:

1、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先签署《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2、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必须有足够的债券和资金。

3、买断式回购的交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展期。 4、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5、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二、交易系统的内臵措施

交易系统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非法人交易成员实行法人授权管理。授权分支机构买断式回购余额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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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总行限定,其他机构系统默认为没有回购额度的限制。

2、成员间可实行授信控制。交易系统提供成员间授信便利。交易成员可以对某些成员设定买断式回购的授信,设臵成员间授信后和这些成员成交时受所设额度的控制,只有在授信额度范围内才能成交。与没有进行授信设臵的成员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时,系统默认无限量的授信。买断式回购成员间授信同样只能在法人之间进行。

3、对小额报价和成交实行上、下限控制,同时可实行对手方范围控制。即小额报价成交时受单笔报价上下限的限制。此外,还可设臵对手方范围。如果设臵了对手方范围,则只有范围内的交易对手才能看到报价和达成交易。 4、对交易员实行授权授信控制。除了上述控制之外,交易系统还限定交易员只有获得本方机构的授权和授信后才能进行交易,且该交易员所有交易受此授信额度的控制。首席交易员的权限由交易中心维护,首席的限额、普通交易员的权限和限额由首席交易员在“内部管理”-“交易员管理”-“交易员市场权限设臵”和“交易员授信管理”中维护。

5、清算跟踪提示。交易系统为成员提供“当日清算提示”和“清算跟踪提示”的辅助服务功能。当日清算提示中显示本方机构当日应收应付的资金与债券明细和总额;在清算跟踪提示中,交易员可按任意时段查询本方机构应收应付的资金与债券明细和总额。

6、信息披露。交易中心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在“中国货币网”上向交易成员披露和更新其基本信息和财务报表。交易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在中国货币网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信息。 7、违规举报。交易系统实行违规举报制度,交易成员彼此监督,对于市场违规操作的交易成员,其他成员可以向交易中心举报,交易中心将依据有关制度处理甚至向市场公告。

第六章 债券买卖

债券买卖,又称现券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表现为以债券为交易标的,一方出资金,一方出让债券,一次买断。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卖的资金与债券的结算程序和办法与债券回购相同。 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设备等出现故障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排除时,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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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为成员提供应急交易服务。具体的要求和程序与第三章第四节所介绍的信用拆借的应急交易相同。

第一节 债券买卖定价原理

债券买卖是一种投资行为。持有债券可相应获得利息,买进债券是为了获得所买债券未来的利息收入。一般而言,由于债券到期期限比较长,其定价要比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复杂得多。

决定现券交易价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债券本身的利息率,二是对债券到期前市场利率的预期。这两个因素决定了为什么面值相同(例如,100元)而种类不同的债券,其交易价格不同(例如,有的以高于100元的价格成交,有的以低于100元的价格成交)。

由于未来市场利率的走势是由多种变化不定的因素共同决定的,因此,现券交易价格的确定就变得十分复杂。

交易成员以某一特定价格买进一笔债券,就等于是做了一笔投资,投资收益就是今后债券为其带来的利息收入。所给价格(投资)是否值得,需要进行系列计算和比较。

为了方便交易成员进行现券交易定价和相应的风险管理,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交易系统和F-系统中开发出系列便利措施。为了方便交易成员使用,本节解释有关现券交易定价的基本概念。

一、现值与终值

在债券买卖计价中,首先涉及到的基本概念是现值与终值。计算投资债券的现值和终值,是计算债券到期收益率的基础,而收益率则是衡量某笔债券投资得失多寡的重要依据。

现值,指债券当前的价值,即市价,是债券成交时需要支付的价钱,也就是债券购买者购买债券时的支出。

终值,指持有债券到期所能获得现金,即“本金+利息”,是债券购买者购买债券并持有到期时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债券投资到期收益=终值-现值。

二、 净价与全价

债券现值的表示方法又有净价和全价之分。

由于债券的利息是定期支付,因此,债券在二级市场买卖时,其报价和成交价都可能包含应计而未付的利息收入,这种价格就是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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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券报价和成交价中包含应计未付的利息,则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债券本金价值的变化,还可能涉及到税收政策问题,于是就有了净价的概念。净价是扣除应计未付利息后的价格。

净价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自2001年7月4日起,债券买卖实行净价交易。所谓的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交易时,以不含应计利息的价格(净价)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现券交易中,将债券的净价和应计利息分解,净价仅反映本金价值的变化;而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债券持有人享有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在净价交易方式下,由于债券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债券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和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并且,由于国债的利息收入一般都享有免税待遇,因此净价交易也有利于国债交易的税务处理。

在净价交易中,交易时采用净价,结算时仍然采用全价。全价、净价和应计利息三者关系是:

全价=净价+应计利息。

三、 债券到期收益率的计算

交易系统对每一笔现券报价自动计算并显示到期收益率。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的计算公式是由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三家联合发文确定的。

(一)计算公式。

1、处在最后付息周期的附息债券(包括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贴现债券和剩余期限在一年及以内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单利计算,公式为:

y?FV?PVD?PV365式中:y为货币市场到期收益率;

PV为债券全价;

FV为到期本息之和,其中:贴现债券FV=10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FV=M+N×C;附息债券FV=C/f+M;

M为债券面值;

N为债券偿还期限(年); C为债券票面年利息;

f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

D为从债券交割日至债券兑付日为止的剩余流通天数。 2、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采取复利计算,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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