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涧县委工作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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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涧县委工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适应县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及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制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县委的领导,推进县委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进程,确保中央和省、州党委的政令畅通,提高县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南涧县委是南涧县的领导核心,在中共大理州委的领导下,对全县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三条 县委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南涧 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州党委的指示、决定。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其它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努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党的 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 抓大事、出思路、管干部,支持县人大、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县委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 方式,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对涉及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 设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县委的主张变成我县地方法规或政令。向县级国家机关推荐使用干部。在县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领导

组织、协调全县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经济、文 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动员、组织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人 民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二、职 责

第五条 县委委员全体会议(简称县委全会)在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县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党中央、省州党委的指示、决定和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党委和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其它涉及全 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确定县人大党组、县政府党组、 县政协党组提出的需要县委制定的其它政策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省州党委的决定、指示的情况和部署。

(四)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 及其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对县委常委会提出的需 要县委全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讨论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县党代表会议, 审议通过县委、县纪委向党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确 定下一届县委

(六)选举县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州委批准;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州委批准。审议通过出席州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

人选和出席州党代表会议代表。

(七)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通过对违法、违纪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处理决定。 (八)讨论决定必须由县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县委常委会在县委全会闭会期间,主持县委日常工作,行使县委职权,在下届县党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县委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决策范围、决策程序等按照《中共南涧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制度》执行。

三、组织原则

第七条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州党委的指示、决议、决定,并定期不定期向州委汇报工作。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

必须坚决支持下级党组织正常行使职权,积极主动、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党组织职权范围内决定 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县委不干预。在对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党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应及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八条 县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县委全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都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县委全会或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一)对涉及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全县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关部署,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决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重大立法事项,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人事任免,县委管理的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县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它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等,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县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总要求,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集体决定。

(三)集体讨论决定重要问题,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进行充分酝酿,保证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县委常委班子成员要在集体领导下,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个人分管的工作,要勇于负责,认真实施领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个人决策不了的重要问题,应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方案或意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县委要坚持执行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议事,

第十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经过系统调研,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 见和建议,坚持多种方案备选,择优决策,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确保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同时,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或论证,确保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十一条 县委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 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进行正确的集中。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分歧 较大,除了在情况紧急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 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复议表决; 若遇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向州委报告,请求裁决。如在执行中出现新情况而需要改变集体决定,应重新提请复 议,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县委书记负责县委常委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负责分管联系工作的协调,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委具体工作运转的协调。 第十三条 对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县委 常委、县委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宜公开的县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县委全委会或县委常委会通过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