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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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管理,防止中毒、窒息、爆炸及其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受限空间作业范围及要求,适用于本厂及外来施工队伍的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受限空间是指在所属区域内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 职责

3.1作业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确认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及应急处理措施的制定情况;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对未经许可进入受限空间者有权劝阻或责令退出。

3.2 监护人员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保护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并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辨识、掌握;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交流畅通,发现异常及时发出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逃生。

3.3 作业人员首先要遵守受限空间作业规定,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处理措施,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与监护人保持畅通有效的联系交流,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停止作业并撤离受限作业空间。

3.4 审批人员负责审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情况,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2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

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或进行隔绝,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4.3.1 安全隔绝

⑴ 将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采取有效隔绝措施。 ⑵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盲板处应挂牌标识;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⑶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⑷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2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⑴ 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⑵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 的规定。

⑶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3.3 通风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强制通风,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向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3.4 监测

⑴ 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⑵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⑶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可燃气浓度符合

4.3.2要求;氧含量19.5%—23.5%为合格)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⑷ 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 监测一次可用测氧仪进行检测,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作业中断超过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如设备内部结构较为简单、有毒有害物质已清除、与其它设备设施有效隔绝并进行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达到换气要求的,可不进行定期监测。

⑸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⑹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3.5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⑺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3.5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2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⑴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⑵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⑶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⑷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3.1 照明及用电安全

⑴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24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⑵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⑶ 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

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⑷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1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3.7 监护

⑴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⑵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⑶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⑷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⑸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3.8 其它安全要求

(1) 在受限空间作业必要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气防设施(如空气呼吸器、长管等)、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1)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