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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内财行规[2015]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发布日期】2015.10.23 【实施日期】2015.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党组织服

务群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行规〔2015〕9号)

各盟市财政局、党委组织部,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党委组织部: 为规范和加强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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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15年10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给社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解决涉及居民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或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 / 3

(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得在本办法规定不允许的支出范围内使用;

(三)勤俭节约。在保证专项资金合理支出的情况下,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四)公开公示。从开展社区居民需求调查、筛选支出事项开始,到组织实施完成,全过程应在该社区内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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