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评价方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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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评价方案

全面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落实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委教宣〔2012〕7号)精神,通过建立工作评价机制,推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普及化,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践性、针对性与实效性,提升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水平。

一、评价对象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二、评价标准

(一)办学规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的成长成才产生积极影响,近三年学校未发生重大恶性事件。

(二)领导重视。从行政层面,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健全了县(区、市)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建立了覆盖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心理建康教育工作网络。从学校层面,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学

校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分管校领导和工作部门,建立具体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

(三)制度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印发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定期组织对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状况进行督促检查。学校注重工作机制建设,制定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发展规划以及分阶段实施方案,校领导召开心理健康教育专题会议每学期不少于2次,定期检查落实工作措施。

(四)经费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有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统筹继续教育经费支持教师心理健康教育通识培训和学校心理辅导师认证培训。学校按不低于生均10元的标准安排心理健康教育教研经费。

(五)人员配备。教育行政部门有专人负责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师进修院校配备至少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每所学校均配备了至少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六)培养培训。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区域内教师100%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远程通识培训,推动开展区域内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教学教研活动。学校积极支持专兼职教师、班主任、德育课程教师和德育管理干部参加学校心理辅导师认证培训,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成长提供平台。

(七)教育教学。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和教学资源开发工作,区域内90%以上学校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设置了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室等专门场所,常态化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八)全员育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全体教师100%参加心理健康教育远程通识培训,并自觉地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特点,把发展性心理健康教育理念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

(九)社会合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密切联系家长共同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协助他们共同解决孩子在发展过程中的心理行为问题。学校与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企事业单位、公共文化机构、街道社区联系和合作,利用校外教育资源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有益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和心理素质拓展活动。

三、组织实施 (一)自评自查。

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对照评价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检查整改。

(二)审核推荐。

1.从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凡符合条件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对照评价标准组织材料,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要求。从2013年7月1至8月31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会同相关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验收,推荐产生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县(区、市)候选单位。

2.从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按照隶属关系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要求。从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进行审核验收,推荐产生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候选单位。

(三)评价管理。

1.2013年11月30日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县(区、市)和示范校候选单位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并公布首批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县(区、市)、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名单,并向教育部推荐参评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单位。

2.经确认公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可优先推荐为德育先进学校候选单位,纳入文明学校创建考评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查一次,对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称号。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计划地开展后续批次的示范县(区、市)、示范学校确定工作。

4.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评价工作由各级教育局德育工作部门组织协调。

(四)报送工作。

1.申报单位需参照评选标准的有关要求,填写《福建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单位申报表》。

2.请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2013年6月30日前汇总示范性县(区、市)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10月30日前汇总示范性学校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报送至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并将电子版发至jygwxcb374@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邮编:350003)

联系人:欧阳迪莎、李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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