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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活 中 的 法 理

1.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①“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是说我的房子虽然破旧,可能透风,也可能漏雨,但是风能随便进,雨能随便进,国王却不能随便进。因为家虽然残破,但在国王代表的公共权力和国家威慑力面前,它却是独立的,有尊严的,不容侵犯的!从大道理上来说,政府的重要道德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使之避免遭受暴力的侵犯。没有家的安全,其他任何权利和自由都谈不上。

②就是私有财产和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③“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当然,不是说公权力不能进入私领域。公权力进入私领域有一个原则,那就是“非请莫入”。私人事务没有请求公权力救济,政府不能介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有着严格的分界线。当事人行使了请求权后,公权力才能进入私领域。

2.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理解:一条适用于私权、一条适用于公权,两者有个前提,不能放在同一个层面来理解。

后者是指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授权,否则就是不可为;前者是指行使私权利时只要不被法律明文禁止皆可行。

3.恶法非法

理解:什么是“恶法”?通俗的来说,“恶法”是一种不科学、不合情理的法律。“恶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也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当然,这也不能成为逃避推动法治建设的借口。我想,如果我们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些并为之努力的话,苏格拉底之死此类的境况将不再出现。

4.法官不得拒绝裁判

理解:无论案件如何棘手,法官不能保持沉默,而必须作出裁判;

法院经费最终来源于纳税人,公民作为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也就是购买了服务。当公民权益受到侵犯,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法官不能因为比如说法律尚未有相关规定而拒绝受理。

5.任何人都不能被强迫自证其罪

“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或称“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条法谚一般认为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即有拒绝招供(Confession)的权利。前者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最低标准,后者则是进一步要求。

6.无代表,不纳税

公民行使纳税的义务,却没有能够反映我们群体利益的代表,那我们就有权利

拒绝纳税。

无代表,不纳税;无权利,不应有义务;无服务,不应有权力(国家没有我的代表,我就不应该纳税;我没有享受到权利,不应该尽强加的义务;国家没有提供给我服务,就不应该有管理我的权力)。

不愿意只承担义务(纳税)却不享受权利(参政)

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就说明权利和义务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它们相辅相成互为依托。可是,我们今天却一再出现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局面。如果说高贵者只享受权利、卑贱者只承担义务是特权社会(例如大革命前的法国、明治维新前的日本、辛亥革命前的中国)的基本特征,那么权利与义务一致则应当是现代社会区别于特权社会的重要表现。

7.自己不可以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可以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理解:如果一个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他们难免会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为了确保裁判的公平公正,自己不可以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8.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理解: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行为不得进行处罚。

9.在法庭宣判之前,任何人都必须被推定为无罪(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理解:1)无罪推定,即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

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2)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

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10.一个错误的行为不可以惩罚两次。

理解:1)这里的行为是指违法行为,但又要维护公民的权利,所以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机构或公民的行为作出两次处罚。

2)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

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1.迟到的正义便是非正义。

理解:因为,正义迟到就要付出原本可以避免的巨大代价。更为重要的是,在

正义迟到的过程中,法律的尊严遭到了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受到了挑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损伤,民众对于实现正义的信心受到了削弱。

12.法治的核心要义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理解:1)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负责人在职务上的权力。

基于此,我们可以将公权力理解为国家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基于公共利益而享有或行使的职务上的权力;

2)私权利则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力,具有私人性质

3)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他的这条“经验论”告诉我们,权力也就是公权力不仅具有强烈的自我扩张性,而且这种扩张性难以得到外力有效的遏制。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私权利是天生的弱者。

13.法律不可以强迫(规定)任何人去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理解: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的意思是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所在。法律不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众人,但法律不阻碍进步,故法律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要求人们对不能预见的事项履行义务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要求人们对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承担责任也就是“强人所难”。

14.财产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是每一个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最核心的三项基本权利。

理解: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对于一个诚信社会也是必不可少的。近年来,我们一直在提倡“诚信”。经济学家提倡市场诚信,法学家提倡政府诚信。但从宪法制度的角度看,建立诚信的必要条件是言论自由。如果言论被压制住了,人们不敢说真话,怎么可能造就一个诚信的社会?

公开表达是思想发展、知识探求与自我认识不可或缺的部分,压抑信念与意见的表现,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是对人的本性的否定。国家缺失言论自由就意味着在政府的心目中公民个人价值实现、人的尊严和人本性的尊重是不重要的。这实际上是野蛮意识的集中表现 2)财产权:

3)结社权:结社自由是公民根据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人们往往把结社自由的积极功能归结为:(1)由于持有相同观点的人的结社,可以满足归属意识,从而强化和壮大了单个人的自由;(2)结社能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3)起到作为对公权力的缓冲器的作用;(4)避免公权力的过重负担与对个人生活的过多介入

15.人,生而具有两种自由:一种是免于匮乏的自由;一种是免于恐惧的自由。

理解: 两种自由。一是不做自己不想做的事的自由,另一种则是做自己想做的

事的自由。

16.政治制度与国民素质的关系是相铺相成的,但从根本上来说,是政治制度决定公民素质,而不是相反。

理解:公民参与需要公民自身具备必要的素质,但更需要合适的制度环境。现在

有些人以公民素质不高来反对推动民主政治,这是完全不对的。这种观点本末倒置了。政治制度与国民素质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但从根本上说,是政治制度决定公民素质,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