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fa641faa5e9856a57126073

第十一条 省公司安质、运检、营销(农电)、建设、科信、监察、后勤、调控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认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部进行反馈,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参与对有关供应商的整改验收。省公司法律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第十二条 省物资公司负责收集、核实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地市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收集本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向省物资公司报送,并参与供应商整改情况的验收。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在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中分别给予暂停中标资格2-6个月、取消中标资格1-3年(黑名单)、永久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理措施。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公司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暂停对供应商中标资格。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公司所有物资品类的招标采购中均取消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5

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的,由总部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属省公司招标采购范围的,由省公司做出处理决定在本省范围内执行,并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总部可根据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一) 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 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 (三) 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

(四) 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五) 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

(六) 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

(七) 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6

(八) 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一) 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 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终止合同的; (四) 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的,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 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较轻的;

(六) 有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一) 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两个月内重复发生五、六级设备事件的;

(二) 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三) 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四)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7

(五) 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 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年:

(一) 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二) 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三)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

(四) 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五) 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六)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2年:

(一)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二)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三) 向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试验报告的;

(四) 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的。

(五)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3年: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