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68-2008《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GB50268-2008《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ff412cc9c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ee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4.2.3 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应为沟槽 宽度的 l~2 倍;

2 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4.2.4 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

4.2.5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 150m。

4.2.6 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 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土填实。

4.2.7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4.3.1 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沟槽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 沟槽形式、开挖方法及堆土要求;

3 无支护沟槽的边坡要求;有支护沟槽的支撑形式、结构、支拆方法及安全措施; 4 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

5 不良土质地段沟槽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沟槽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 6 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建)筑物保护要求等。

4.3.2 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B=D 0+2(b 1+b 2+b 3)

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 0——管外径(mm);

b 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 4.3.2 选取;

b 2——有支撑要求时,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 150~200mm; b 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

表 4.3.2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管道的外径D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b 1 (mm)

0

(4.3.2)

混凝土类管道

刚性接口 柔性接口 刚性接口 柔性接口 刚性接口 柔件接口 刚性接口 柔性接口

400 300 500 400 600 500 800~1000

600

金属类管道、化学建材管道

300 400

D ?500 0 500<D ?1000

0 1000<D ?1500

0 1500<D ?3000

0

500

700

注:1 槽底需设排水沟时,b 1应适当增加;

2 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b 1宜取 800mm;

3 采用机械回填管道侧面时,b 1需满足机械作业的宽度要求。

表 4.3.3 深度在 5m 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边坡坡度(高:宽)

坡顶无荷载 1﹕1.00 1﹕0.75 1﹕0.67 1﹕0.50 1﹕0.33 1﹕0.10 1﹕1.25

坡顶有静载 1﹕1.25 1﹕1.00 1﹕O.75 1﹕O.67 1﹕0.50 1﹕0.25 —

坡顶有动载 1﹕1.50 1﹕1.25 1﹕1.00 1﹕O.75 1﹕0.67 1﹕0.33 —

土的类别

中密的砂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硬塑的粉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黏性土)

硬塑的粉质黏土、黏土

老黄土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4.3.3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 5m 以内、沟槽不设 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

4.3.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 常使用;

3 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 0.8m,且高度不应超过 1.5m;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 度。

4.3.5 沟槽挖深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 3m 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超过 2m;

2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 0.8m,直槽时不应小于 0.5m,安 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 1.5m;

3 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按机械性能确定。 4.3.6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板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2 对于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 15m;对于曲线管道,坡度板间距应 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 3m。 4.3.7 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 槽底预留 200~300mm 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2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石灰土回 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3 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4 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5 在沟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4.3.8 采用撑板支撑应经计算确定撑板构件的规格尺寸,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撑板构件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撑板厚度不宜小于 50mm,长度不宜小于 4m;

2 ) 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 150mm×150mm; 3 ) 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于 100mm;

2 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少于 2 根横撑; 2 ) 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 1.5~2.0m; 3 ) 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 1.5m;

4 ) 横撑影响下管时,应有相应的替撑措施或采用其他有效的支撑结构; 3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及时安装;

4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横排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得超过 1.0m; 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 0.4~0.8m,

5 横粱、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与撑板密贴,连接牢固; 2 ) 横撑应水平,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支紧、牢固;

3 ) 采用横排撑板支撑,遇有柔性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 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 100mm;

4 )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与横撑的连接应牢固。 4.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规格尺寸经计算确定;

2 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3 采用型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缝应采用木板垫实,横梁、横撑与钢板桩连接牢固。 4.3.10 沟槽支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 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2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作

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业要求和安全措施;

3 施工人员应由安全梯上下沟槽,不得攀登支撑。 4.3.11 拆除撑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及时回填; 2 对于设置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线向两端延伸拆除; 3 对于多层支撑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4 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下层横撑,待回填至半槽以上, 再拆除上层横撑;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 4.3.12 拆除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2 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3 回填桩孔时应采取措施填实;采用砂灌回填时,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可冲水助沉;有地面沉降 控制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等措施。

4.3.13 铺设柔性管道的沟槽,支撑的拆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4.4 地基处理

4.4.1 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4.4.2 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挖深度不超过 150mm 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2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4.4.3 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 扰动深度在 100mm 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 扰动深度在 300mm 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4.4.4 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 4.4.5 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须按本规范第 4.4.1 条规定验槽并处理。 4.4.6 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道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4.4.7 柔性管道处理宜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

4.5 沟槽回填

4.5.1 沟槽回填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 0.5m;水压试验 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其余部分;

2 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4.5.2 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 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 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4.5.3 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时进行时,应留台阶形接茬; 2 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3 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井壁紧贴;

4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于 400mm; 5 严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4.5.4 除设计有要求外,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槽底至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土中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 50mm 的砖、石等硬块; 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2 ) 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 15%, 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 100mm;

3 ) 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率±2%范围内; 2 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 4.5.5 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按表 4.5.5 的规定选取。 4.5.6 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压实机具 虚铺厚度(mm)

表 4.5.5 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

轻型压实设备 200~250

压路机 200~300

振动压路机 ?400

木夯、铁夯 ?200

1 根据每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回 填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 需要拌合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合均匀,不得在槽内拌合。

4.5.7 回填作业每层土的压实遍数,按压实度要求、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应经现场试验 确定。

4.5.8 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 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4.5.9 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地区的沟槽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当地工程标准规定。 4.5.10 刚性管道沟槽回填的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胸腔夯实,应采用轻型压实机具,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 差不应超过 300mm;

3 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应填实管道支撑角范围内腋角部位;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 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4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时,管道之间的回填压实应与管道与 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对称进行;

5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回填至 较高基础底面高程后,再按上一款规定回填;

6 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茬应呈台阶形,且不得漏夯;

7 采用轻型压实设备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压的重叠宽度不得小于 200mm; 8 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压实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km/h; 9 接口工作坑回填时底部凹坑应先回填压实至管底,然后与沟槽同步回填。 4.5.11 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前,检查管道有无损伤或变形,有损伤的管道应修复或更换;

2 管内径大于 800mm 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时应在管内设有竖向支撑;

3 管基有效支承角范围应采用中粗砂填充密实,与管壁紧密接触,不得用土或其他材料填充; 4 管道半径以下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上浮、位移的措施;

5 管道回填时间宜在一昼夜中气温最低时段,从管道两侧同时回填,同时夯实;

6 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 500mm 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应不大于 200mm;

7 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地 段时,沟槽回填宜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填到管顶以上 500mm;

8 回填作业的现场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 50m,因工程因素变化改变回填方式时, 应重新进行现场试验。

4.5.12 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 12~24h 内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应符合 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 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 过 3%;当超过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 2%,但不超过 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 3%, 但不超过 5%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 挖出回填材料至露出管径 85%处,管道周围内应人工挖掘以避免损伤管壁; 2 ) 挖出管节局部有损伤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3 ) 重新夯实管道底部的回填材料;

4 ) 选用适合回填材料按本规范第 4.5.11 条的规定重新回填施工,直至设计高程; 5 ) 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测管道变形率。

2 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的变形率超过 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 5%时,应挖出管道并 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4.5.13 管道埋设的管顶覆土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当地冻土层厚度要求;管顶覆土回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