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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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

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GJB5120-2002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 引用文件

JT3145-199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

WJ2177-1994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3 定义

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

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 disposition

对废弹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 destruction

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4.1.1 作业安全要求

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

废弹药作业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

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

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 5 作业人员的培训

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

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 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

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表1 销毁量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

作业场边缘距销毁销毁序号 销毁物品 方式 (kg) (m) 1 2 3 4 5 6 7 8 硝化纤维素、火药 吸收硝化甘油的木粉 梯恩梯 烧毁 黑索今及其混合炸药 ≥200 奥克托今、泰安 胶质炸药 引信、火工品 烧毁起爆药、击发药 或炸(按销毁场地9 弹药 毁 定) 4.1.8 环保要求

4.1.8.1 废弹药销毁应设在远离城镇居民与水源的地方。

4.1.8.2 废弹药作业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及污染水源,如产生的废气、废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4.2 废弹药处理、销毁的基本原则

4.2.1 为了消除危险和回收有利用价值的组件、部件,应及时进行废弹药处理、

行) (按《安全规范》执1 100 500 100 500 一次最大销毁量场外建筑物距离销毁。

4.2.2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本单位废弹药处理、销毁由主管部门批准)。

4.2.3 废弹药处理、销毁前应认真了解弹药结构、性能、废坏程度、技术贮藏状态,制定详细处理、销毁工艺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4.2.4 废弹药处理、销毁应确保安全,并要做到处理干净、彻底、不留后患。 4.2.5 废弹药处理在确保安全条件下,宜采用拆分、倒空,否则应销毁。 5 详细要求 5.1 废弹药处理 5.1.1 处理方法

5.1.1.1 废弹拆分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a)旋下引信(压电引信先摘除压电晶体组件); b)取下药筒的传火机构(压入式底火除外); c)弹丸与药筒分离。

5.1.1.2 用梯恩梯炸药、梯黑炸药、铵梯炸药、梯萘炸药、梯奥炸药等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可进行溶药处理。废弹溶药处理的要求如下:

a)梯恩梯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宜采用低压蒸汽直接溶药,蒸汽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温度不超过110℃;

b)混合炸药装填的战斗部(含铝炸药除外)宜采用间接溶药,蒸汽压力不超过0.2 Mpa,温度不超过120℃(间接溶药包括水浴溶药或热风溶药)。 5.1.1.3 用高压水切割或高压水挖药应执行相应专用规则。 5.1.2 处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