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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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塔内销毁,并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5.2.4.2.1.2 废引信、火工品、导爆索炸毁应按5.2.3.8条执行,每次最大销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废火工品、废引信不准超过1kg(TNT当量); b)废导爆索不应超过1000m。 5.2.4.2.2 废弹炸毁

5.2.4.2.2.1 废弹应采用炸毁法销毁,销毁量与最小安全距离应按表2规定执行。 5.2.4.2.2.2 炸毁各种废弹引爆药量应按表3规定执行。

5.2.4.2.2.3 废弹的摆放可根据品种、数量、口径,采用立式、辐射式、塔式等方式装坑,并应在易起爆中央部位放引爆药,四周填土固定。

5.2.4.2.2.4 废炮弹战斗部(废榴弹、迫弹、破甲弹、穿甲弹、碎甲弹、火箭弹、航弹、特种弹)销毁过程中除应按5.2.4.2条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多坑炸毁时,坑与坑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0m;

b)废弹的种类、口径比较单一,且数量较少时,宜采用立式装坑,反之,应采用辐射式装坑。

5.2.4.2.2.5 废投掷弹(废手榴弹、枪榴弹等)销毁,除应按5.2.4.2条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手柄与弹体分离后分别进行销毁;

b)应按5.2.3.8条规定进行,多坑炸毁,其坑间距不应小于25m; c)投掷弹与榴弹一起炸毁时,宜将榴弹置于上层,投掷弹弹头对弹头呈塔型码在底层进行。

5.2.4.2.2.6 废航弹、废水雷、废导弹、废鱼雷战斗部的炸毁应按5.2.4.2条执行,

若在水中销毁则应按水中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 5.2.4.3 化学分解法

化学分解法销毁适用于少量废火药、废炸药、废起爆药、废击发药。销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废火药、废炸药、废起爆药、废击发药的化学分解销毁,可参照附录A(参考件),选择适当的销毁液进行;

b)销毁液的投入量,应保持所销毁的废药完全被溶解; c)在投料过程中,应将少量废药投放到适量销毁液中;

d)在化学分解销毁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反应速度,保证充分的散热条件。 5.3 废弹贮存

5.3.1 废弹药应在专用库房存放,并符合《安全规范》中对危险品存放的要求。处理拆分的废弹药应按表5规定分组存放。

表5 同类分组存放规定

序号 类别 组别 1 火药1 类 3 2 可燃药筒 黑火药及其制品、黑火药包、黑火药发射药管、导火索 黑索今及其混合炸药、奥克托今、、特屈儿、泰安炸药及其药柱品种 含水不少于25%的硝化纤维素 发射药、推进剂、发射药包、发射药管、火箭发动机、可燃或半4 炸药2 类 5 6 胶质炸药 梯恩梯、梯萘、铵梯炸药、地恩梯、二硝基萘、硝基胍及其药柱 (块) 7 8 9 10 弹药3 类 12 11 苦味酸 枪弹 榴弹、迫弹、火箭弹、战术导弹 穿甲弹、破甲弹、碎甲弹、反坦克导弹 手榴弹、爆破筒、地雷 航空炸弹 特种手榴弹、特种炮弹(燃烧、照明、发烟)、特种航弹(燃烧、13 照明、标志、烟幕、照明航弹)、信号弹、烟火药制品 14 装填黄磷的手榴弹、炮弹、航弹 火工品(火帽、底火、雷管、拉火管、曳光弹、电爆管、传火具、15 火工4 品类 16 17 18 19 20 起爆21 药与5 氧化信号剂、照明剂、燃烧剂、曳光剂等(应按品种光色不同分间存三硝基间苯二酚 氧化钠 扩(传)爆管、导爆索 引信、发火件 雷汞、击发药、拉火药 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四氮烯、针刺药 二硝基重酚氮 点火具) 22 剂类 23 放) 硝酸铵、硝酸钾、氯酸钾、硝酸锶、硝酸钡、硝酸钠、过氧化钡、24 高氯酸铵等氧化剂 注:①当废品量较大时应按《安全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②同库存放的同类不同组的品种之间应用隔墙分开。 ③生产区、靶场区当废弹药量较小时,可将不同类的危险品放在同一个库房内,但不同品种间应用隔墙隔开。 ④第五类所列的废品库应设在生产区。

5.3.2 废弹药入库应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安全部门人员了解其安全状态,检验部门人员少量地进行抽验,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入库。

5.3.3 各类废弹药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存量较少且受条件限制时,可以同类分组存放,但应符合表5的规定。 5.3.4 严禁在废弹药库内进行加工作业。

5.3.5 处理后的废弹药经技术、安全、检验部门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5.3.6 处理前废弹药与处理后废弹药严禁同库混放。处理后废弹药及另部件应分别单独存放,不得混存。

5.3.7 废弹药库及处理后的废弹药库负责人每半个月进行一次贮存条件检查,条件不符合要求时,立即采取措施。库内应挂简明的废弹药名称、收、发贮存标牌。

5.3.8 在暴雨、雷电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不准废弹药出库、入库。 5.4 废弹药运输

5.4.1 废弹药运输应符合JT3145和《安全规范》中对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5.4.2 废弹药运输应用专用车辆,出车前应经详细的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