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止合同公示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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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和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不同的是,当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直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即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的立法完善 (一)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制度的立法缺陷

1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冲突.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据此,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合同是不得变更实质性内容的.如果某个政府采购合同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签订的,那么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可以变更呢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只要经过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同意是可

以变更的,而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合同却不得变更,这种情形到底适用哪个法律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制度显然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冲突,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2.可能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益性的相悖.政府采购具有

公益性,就决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必然具有公益性.采购人订立采购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求.采购人在对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向谁采购等事项进行决策时,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为公众谋取利益或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政府采购法允许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变更或解除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该如何救济政府采购法第5O条只是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它却没有规定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如何处理,这不能不说是该法的一个缺漏.另外,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采购人一方的过错所致,导致了供应商的损失,那么按照政府采购法第5O条的规定,作为有过错的采购人应当赔偿,而采购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这些采购人的资金均为财政拨款,由这些采购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势必将财政拨款用于赔偿,这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些问题值得商榷.

3.可能损害参加政府采购的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政府采购合同无论通过哪种方式签订,一般都经过严格的采购程序,其中,有众多的供应商参加了公开透明的激烈竞争,在采购人与中标,成交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通常是不允许轻易变更和解除的,特别是对一些实质

篇二:政府采购合同书(最终版) 汉中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项 目 名 称: 采购 人: 供应 商: 鉴证 方:

签约时间:号 20XX年月 日 甲方(采购人): 地址:

联 系 电 话: 乙方(供应商): 地址:

联 系 电 话:

本项目经汉中市财政局批准由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以竞争性谈判公告方式采购,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采购项目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正式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不受市场变化的影响。 2.货物(服务)技术规格、型号、数量: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技术规格、型号、数量与招标(谈判)文件所指

明的,或者与本合同所指明的货物(服务)技术规格、型号及数量相一致。

3.知识产权:即乙方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成交货物(服务)时,不承担任何涉及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的责任。 第二条 交货期限、地点、包装和运输:

1.交货期限(包括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15 个工作日内。

2.交货地点:。

3.包装:包装必须适应货物特性和交通运输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或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乙方必须承担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引起的所有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4.运输:乙方可根据交货期限、运输条件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一切运输费用。 第三条 技术保障:

1.乙方须随货物(服务)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包括货物合格证、操作手册、使用说明、检测报告、维护手册、服务指南等资料)。

2.乙方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并提供试运行技术保障服务。

3.乙方需在项目现场就货物(服务)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 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