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地下矿山常见违章及处罚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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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考评办法

管理责任。

(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600元/次;

(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负主要管理责任,处罚1500元/次;

(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主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1000元/次;

(7)其它未当班的矿级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各处罚800元/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2万-5万元(含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1500元/次;

(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1800元/次;

(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18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1200元/次;

(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负主要管理责任,处罚3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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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主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1800元/次;

(7)其它未当班的矿级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各处罚1500元/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5万-10万元(含1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2000元/次;

(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2500元/次;

(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25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1800元/次;

(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负主要管理责任,处罚5000元/次;

(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主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2500元/次;

(7)其它未当班的矿级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各处罚2000元/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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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3000元/次;

(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3500元/次;

(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35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3000元/次;

(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负主要管理责任,处罚8000元/次;

(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主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3500元/次;

(7)其它未当班的矿级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各处罚3500元/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若发生责任工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5000元/次;

(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6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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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6000元/次或按上级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执行;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5000元/次;

(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负主要管理责任,处罚12000元/次或按上级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执行;

(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主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8000元/次或按上级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执行;

(7)其它未当班的矿级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各处罚6000元/次或按上级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第一百三十条至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中,事故指在井下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所有处罚标准中,如与公司业主事先签订有相关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生一般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设备管理人员100元/次;处罚设备事故直接责任人100至300元/次。

第一百四十条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至2000元以下的,处罚设备管理人员200元/次;处罚设备事故直接责任人300至500元/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至5000元以下的,处罚设备管理人员300元/次;处罚设备事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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